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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8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公告。许多制度设计都是中国的第一条规定,所以风险投资机构和初创企业应该赶快看看!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共分为九章,包括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空保障和创新环境。
基础研究是科技创新的源泉、核心和关键。《条例(草案)》以基础研究为重点,进行了重要的制度创新。征求意见稿提到加快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深圳落实国家综合科学中心的定位要求,首次立法规定加快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光明科学城、西丽湖国际科教城、国家实验室、广东省实验室等基础研究平台建设,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交叉研究的深度融合。
《征求意见稿》总结了抗击艾滋病的实践,充分发挥了新的全国性体系的优势。《条例》首次规定,在特定领域或特定情况下,政府可以通过有针对性的委托和财政激励,发挥主导作用,调动创新主体,聚集创新资源,凝聚优势力量,共同克服重大技术难题。
《征求意见稿》总结了深圳新R&D机构建设经验,首次通过立法加快培育和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体制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就业机制灵活的R&D新机构,明确了“以科研、技术创新和R&D服务为重点,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功能定位,赋予R&D新机构科研机构在政府项目承担、职称评定、人才引进和培训、建设用地、投融资等方面的应用。
《征求意见稿》首次通过立法,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利用财政资金取得科技成果的,应当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科技成果的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授予的所有权比例不得低于70%。授予的长期使用权不得少于十年;鉴于在科技成果转化前,已被授予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科技人员已取得相应的利润,其所在单位在科技成果转化后不能再重复受益和奖励。通过科技人员赋权,将科技成果转化后的效益和回报放在转化前,从而促进科技人员发明创造更有市场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提高科技成果质量。
在科技金融服务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要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培育,建立种子投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并购重组投资等基金制度,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符合城市战略定位的科技研发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在优化风险投资企业市场环境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放宽风险投资行业的注册和准入机制。在有效防控行业风险的前提下,建立科技创新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登记的绿色通道。简化优化流程,提高市场准入和融资便利性,营造科技创新资金便捷公平、行业管理规范透明的健康有序发展环境。
对于风险投资企业,《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对风险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为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科技企业和前期项目,《征求意见稿》贯彻落实《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通过特区立法,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科技企业或前期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征求意见稿》落实了“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研究完善创业板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制度”的要求,充分发挥包括深交所在内的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通过发行股票、并购、再融资、发行公司债券拓宽融资渠道。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完善科技创新基金退出机制,支持设立私募股权投资二级市场交易基金。
此外,“同股不同权”制度的建立无疑是最大的亮点。《征求意见稿》还提出设立企业特别股。为确保科技创新企业的原股东和对公司科技创新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股东以较小的持股比例享有对公司的控制权,《征求意见稿》修改了《公司法》中“一股一权”、“同股一权”的制度规定,率先建立了“同股一权”制度。 法律法规形式的“不同权利”,并允许此类公司根据相关上市规则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这将有力地吸引全球创新人才和资源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也首次将为技术创新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地方金融机构纳入了金融激励、补贴、风险补偿和风险补偿的范围。征求意见稿通过立法建立了知识产权创造、运营、保护和管理的全链服务体系,并规定了知识产权证券化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从规划、供应和管理三个方面加强工业空空间的拓展,主要目的是满足科技创新产业对土地和住房的需求。
据报道,深圳特区的许多创新法律法规已提交审议。其中,《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是我国第一部个人破产制度立法,有利于完善市场退出机制,解决执行难问题,进一步激发创业热情;《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草案)》和《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旨在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和机制,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科技创新保驾护航。一些分析人士表示,这些规定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是通过特区立法,对重点领域的前沿问题进行系统化、系统化的先行探索,构建创新的法律体系,为改革创新提供助推器。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利好创投!确立科技企业“同股不同权”制度,《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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