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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侯

为了正确理解和运用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的相关规则,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相关问题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问与答”)。《问答》进一步明确了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基本要求、决策程序、信息披露要求、监管处罚和绩效要求。与此同时,中国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在发行后未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再融资申请的,应当按照发行要求进行处理。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应具良好诚信记录 近三年没有被罚“

关于战略投资者的基本要求,问答指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七条所称的战略投资者,是指在同行业或相关行业中拥有强大重要战略资源,寻求与上市公司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利益的投资者。 愿意长期持有上市公司的大部分股份,愿意并能够认真履行相应的职责,委派董事实际参与公司治理。 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帮助上市公司显著提高公司质量和内在价值,诚信记录良好,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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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战略投资者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是能够为上市公司带来国际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资源,显著提升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带动上市公司产业技术升级,显著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第二,它可以为上市公司带来国际国内领先的市场、渠道、品牌等战略资源,极大地促进上市公司的市场拓展,推动上市公司的销售业绩得到大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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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决策程序,问答指出,上市公司如欲引进战略投资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首先,上市公司应与战略投资者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战略合作协议,并做出切实可行的战略合作安排。战略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战略投资者的优势及其与上市公司的协同作用、合作模式、合作领域、合作目标、合作期限、战略投资者认购的股份数量、定价依据、参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安排、持股期限和未来退出安排、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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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将引入战略投资者作为一项单独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提案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发表明确意见。

第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引进战略投资者的议案作出决议时,应当对每个战略投资者分别进行表决,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应单独统计和披露。

关于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的信息披露要求,问答明确指出,上市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全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提案应充分披露引入战略投资者的目的、商业合理性、募集资金的使用安排、战略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股权或投资者结构的深入披露、战略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等。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参与战略合作的具体情况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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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进一步明确了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的绩效要求。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履行其鉴证义务,并就以下事项发表明确意见:投资者是否符合战略投资者的要求,上市公司的利益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上市公司是否以战略投资者的名义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是否向发行人承诺或变相承诺收入,或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者向发行人提供资助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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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在持续监管期间,保荐机构应履行职责,密切关注战略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的战略合作,督促上市公司和战略投资者认真履行战略合作协议的相关义务,切实发挥战略投资者的作用;发现上市公司和战略投资者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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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问答还表示,如果上市公司、战略投资者、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关联方未按照上述要求披露相关信息或履行职责,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中国证监会将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追究上市公司、相关当事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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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乔传川)

来源:人民视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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