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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乌鲁木齐3月21日电(记者孙喆、尚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帮助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降低经营成本、促进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减少和减少各项费用,并设立专项资金支持个体工商户稳定发展,为全区147万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保驾护航。

新疆出台多措施支持个体工商户 设专项资金“保驾护航”

意见要求,各地要降低水、电、热成本,减免社会保障费用和相关服务费用。个体工商户出租国有资产或摊位,2020年上半年免交租金,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和为居民提供生活必需品快递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规定期限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的征收率由3%降至1%。

新疆出台多措施支持个体工商户 设专项资金“保驾护航”

根据意见,在疫情防控期间,各级金融机构不得向新疆所有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切断贷款或压制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合作,支持个体工商户,支持“个人对企业”企业的融资需求。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可向金融机构申请一次性小额信贷8万元,用于复工复产。贷款期限为6个月,贷款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执行,政府财政给予50%的优惠。

新疆出台多措施支持个体工商户 设专项资金“保驾护航”

《意见》指出,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设立专项资金,支持个体工商户稳定发展。对个体工商户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群体等人员就业,提高奖励水平。同时,对新疆高校毕业生(毕业后5年内)和贫困家庭的劳动者在新疆办起了自己的事业,地方政府将提供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0元和一次性房租补贴6000元,对每个吸纳稳定就业人员按1000元(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来源:人民视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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