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798字,读完约2分钟
4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局网站发布消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意见,依法处置工作稳步推进,并借鉴了其他省、自治区的做法。地方金融监督局、政法委、高院、检察院、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处理非法集资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指导和规范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理
《意见》明确了非法集资案件的主办地、协办地和调查地。如果犯罪主体是单位,单位总部的注册地为主办地。如果单位总部的注册地与实际营业地不一致,将由实际营业地主办,并明确主办地、协办地和考察地的职责。
《意见》明确规定,帮助他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向其收取代理费、受益费、回扣、佣金等费用的,应当依法认定为共同犯罪,对及时偿还上述资金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理。
《意见》明确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查封、扣押财产的归属进行核实,法院对判决涉及的资产的名称、数量、数量、存放地点和处置方式进行了明确,为后续处置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意见》,资产处置将按照人身伤害赔偿、返还集资参与者损失、其他民事债务、罚款和没收财产的顺序进行。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以在人身损害赔偿中规定的医疗费用得到补偿后予以支持。
《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刑事审判和司法执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清退案件工作。对于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大的集资案件,地方党委和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协调民间、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人民法院落实资金归还,做好维稳工作。
《意见》的颁布,将有助于司法机关统一适用法律,把握政策,准确有效地依法惩治犯罪,将依法办案与化解风险、挽回损失、维护稳定结合起来;有利于部门信息交流、重大风险和紧急信息的早期发现、早期处置和早期解决;有利于加强联动处置,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非法集资案件任务落实到位,依法依规开展。
封面图片来源:照片网
全球新肺炎疫情实时查询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内蒙古明确非法集资资产清退顺序:返还集资参与人损失排第二顺位
地址:http://www.rm19.com/xbzx/132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