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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7日电(记者曾世阳)《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今天首次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刘镇伟表示,自2008年1月1日《动物防疫法》修订实施以来,在保障水产养殖生产、动物源性食品、公共卫生和生态环境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我国大多数生产经营单位的养殖方式落后,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薄弱,动物及动物产品国际贸易活动频繁,我国动物防疫工作面临着复杂而严峻的形势。因此,有必要尽快修改《动物防疫法》。

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提请初审 着力解决动物防疫突出问题

根据《全面提高动物卫生水平》的目标,修订草案重点解决动物防疫面临的突出问题,调整和完善动物防疫政策、责任体系、制度和监督体系,构建科学、合理、健全的动物防疫法律体系。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加强重点动物疾病的净化和消除,在综合防治的基础上,促进动物疾病由有效控制向逐步净化和消除转变;二是加强非食用野生动物的检疫;三是强化生产经营者的防疫主体责任、行业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四是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第五,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第六,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能力建设,完善保障措施。

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提请初审 着力解决动物防疫突出问题

此外,草案还明确规定,对非法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储存、运输动物产品,持有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疫证书、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志的,应当给予进一步处罚。

来源:人民视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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