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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28日,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建立预防返贫监测支持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做好预防返贫监测支持工作。
通知要求,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详细规定监测对象、监测范围、监测程序和援助措施,并在4月底前制定建立本地区预防返贫监测援助机制的实施办法。此前已下发相关文件的省份,应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和当地情况进行改进。
通知中明确规定,在按规定条件确定的监测对象中,有条件发展工业、有劳动能力的,可安排各级专项扶贫资金,对其申请的扶贫小额信贷进行贴息,支持其参加生产经营技能培训和劳动技能培训,支持其在村内安置扶贫公益性岗位。对于带动监测对象发展生产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贫困村领导,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扶持政策。
按照统一部署,将贫困监测户和边缘户纳入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并录入和标注相关信息。监测对象的规模以县为单位确定。“三区三州”县和“三区三州”以外中西部地区169个深度贫困县的监测对象规模不超过该县人口的10%,其他地区一般在5%左右。
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加强对被监测对象救助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苗头和倾向问题。对于已消除返贫风险的贫困监测户和边缘户,在系统中标记后保留信息。要注重总结宣传实践中形成的良好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机制,改进工作,增强实效。
(编辑:郭泽汉)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中国发布丨两部门:将脱贫监测户和边缘户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实施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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