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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9年COVID-19爆发肺炎以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一系列税收和费用优惠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对于这些新政策,纳税人在开具发票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服务税司负责人最近回应了三个热点问题,所以赶快去收吧!
一、增值税抵扣凭证范围确认的延期问题
经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协商,因疫情控制未能在3月份申报缴纳月度增值税,未能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增值税抵扣凭证的用途。您能推迟确认增值税抵扣凭证的用途吗?
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今年2月底升级完善了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升级后,纳税人可以根据各自的日期选择确认扣税凭证及其用途。
也就是说,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能在3月份申报缴纳2月份增值税,且未能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增值税抵扣凭证的用途,他可以尽快申报缴纳2月份增值税,并在备案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延期抵扣检查功能确认2月份增值税抵扣凭证的用途。
今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这一办法处理这种情况。
二、如何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的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由于客运电子普通增值税发票具有抵扣功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公告》,普通增值税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均提供公共交通服务,享受公共交通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在向客户开具电子普通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在税率或征收率栏中填写“免税”字样。
第三,转移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发票的登记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重返工作岗位,帮助他们渡过经营难关,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文件,宣布将再注册政策延长一年。如果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在2020年底前申请重新注册。纳税人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在开具发票时也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处理-
首先,如果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发生在重新登记的纳税人轮换登记之日的下一期,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是重新登记的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变更发票或补充发票的,应按一般纳税人期间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开具。(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董必娟)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敲黑板!这三点关于增值税发票的信息得注意丨助力企业政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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