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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5月25日电据安徽省监管局网站公告,安徽省证监局近日决定对国源证券亳州营业部总经理韦汝因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处以8万元罚款。

根据处罚决定,认定韦汝有以下违法事实:2004年,韦汝取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2009年6月18日至调查日,担任国源证券亳州营业部总经理,属于证券从业人员。2006年5月28日至2019年6月11日期间,魏延借用张成的总账户和信用账户从事股票交易,共购买3653464股,购买金额为49418568.4元,共出售3663514股,出售金额为49377999.84元。扣除佣金税费后,交易所计算损失为137,500元。

借账户炒股亏13.75万,国元证券亳州营业部总经理被罚8万

根据处罚决定,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任职通知文件、证券账户信息及交易流程、银行账户交易流程、相关当事人查询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综上所述,安徽省证监局认为,韦汝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应遵守2005年《证券法》的规定,即证券公司员工不得直接或以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其长期交易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43条,构成证券公司员工非法买卖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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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199条,安徽省证监局决定对韦汝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处以8万元罚款。

根据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罚金汇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账号:71110101898000162,直接上缴国库),并将当事人姓名的缴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会中止。(中信经纬应用)

来源:人民视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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