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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6日,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被告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三年禁止从事证券领域刑法意义上的证券相关职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披露,2016年2月,时任广州某证券公司项目经理的宁某全程参与了一个并购重组项目。在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内幕信息后,他与妻子范某在内幕敏感期内进行了商谈、集资、炒股,非法获利17万余元。

公诉机关指控这两人犯有内幕交易罪,并在法庭上建议法庭对宁适用禁止从业规定,即在执行处罚后3-5年内禁止其从事证券行业。辩护人要求法院对他们两人判处缓刑、单笔罚款或免除刑事处罚,理由是他们没有什么作用、觉悟低、没有什么主观恶意、是初犯或偶犯。

证券领域刑法意义上首次“从业禁止”宣判

最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宁某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实施了“禁止就业”,即从刑罚执行之日起三年内禁止宁某从事证券相关职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表示,这是中国第一个对涉及证券犯罪的员工适用“就业禁令”的案件。

证券领域刑法意义上首次“从业禁止”宣判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和防止累犯的需要,从执行刑罚或者假释之日起,禁止他们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禁止就业”条款是《刑法》第九修正案中针对日益增多的职务犯罪而新增的一项法律条款。“禁止就业”不是一种惩罚,而是一种阻止某些雇员再次犯罪的禁止性措施。作为刑罚的附加措施,它弥补了刑罚的不足。

刑法意义上的“禁止就业”与行政法意义上的“禁止就业”有很大区别。如果行为人违反这一规定,将不再是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这进一步完善了“禁止从业”制度,消除了证券从业人员在一段时间内违反执业义务和道德要求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从源头上对遏制证券犯罪起到了很强的惩戒和警示作用

证券领域刑法意义上首次“从业禁止”宣判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出,证券领域的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不仅直接损害投资者的财产权,而且由于涉及大量社会资本,有可能引发经济动荡。如果员工失去职业道德,非法获利,危害程度可想而知。

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惩罚和预防的功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证券从业人员一旦犯下相关罪行,就可能失去继续工作的资格,这有利于从根本上限制其再次犯罪的能力,降低再次犯下证券犯罪的风险。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强调,证券从业人员应当坚持职业规范,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与国家合作,共同构筑金融防线,而不是被私欲和私欲所困扰。人民法院将以法律的公平正义捍卫金融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配合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机构依法惩治犯罪,帮助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中信经纬应用)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证券领域刑法意义上首次“从业禁止”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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