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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9日电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报道,为进一步规范典当行经营行为,强化监管,强化监管,强化监管责任,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以问题为导向,急需要先”的原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近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

《通知》从以下五个方面提出监管要求,引导各地加强事件前后典当行监管,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首先,增强服务意识,改善访问管理。从六个方面提出了要求:连接许可证、谨慎安全访问、改进访问管理、规范人员管理、优化审批服务、共享许可证信息。二是依法经营,稳步有序发展。要求典当行依法经营,典当物归原主,完善收付款服务,合理确定利息和费用,依法妥善处置,严格遵守行为底线。第三,压缩监管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各地金融监管部门要明确各方责任,分类监管,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处罚力度。第四,整顿行业秩序,实现降本增效。完善认定标准,加强信息公开,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第五,简化管理,下放权力,优化经营环境。从减轻企业负担、方便典当票据的收缴、出台扶持政策、提供融资支持、发挥协会作用等方面促进典当业的健康发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

下一步,在非存款贷款机构相关规定实施后,银监会将公开征求公众对典当行监管措施的意见,并与相关规定做好衔接,进一步完善典当行的市场准入、业务运营和监管制度。

中国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

答记者问《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典当行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夯实监管责任,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中国保监会办公厅近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

1.制定该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典当业总体稳步发展,其业务持续保持小而短期的特点。截至2019年底,全国典当企业8397家,注册资本1722.6亿元,总资产1602.7亿元,典当余额992.86亿元。2019年1-12月,全行业实现典当总额2860.48亿元,累计交易179.2万笔,平均单笔交易金额16.6万元,平均当期33天,最短当期1天。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

自2018年职责移交以来,中国银监会积极推进法规建设。目前,典当行监管办法已基本起草完毕,计划在出台上位法后征求公众意见。同时,为适应现阶段典当业发展、监管体制和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并按照“以问题为导向、急需要先”的原则,中国保监会起草了本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

二.通知中阐述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通知》的制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功能定位。引导典当行的典当来源回归,注重细分,培育差异化、特色化的竞争优势,满足小微企业和居民的短期和紧急融资需求,发挥金融体系“拾遗补缺”的作用。第二,严格遵守风险底线。要求典当行依法经营,严格遵守行为底线,引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善准入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第三,坚持分权。优化典当行审批服务,减少不必要的审批,减轻年审负担,方便典当票据的收缴,优化典当业经营环境。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

3.当铺审批后的依据和具体安排是什么?

2017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减少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7]32号),明确将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审批改为后置审批,要求相关部门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配套制度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定要求,结合《国务院关于“许可先行”改革后加强事后监督的意见》(国发〔2015〕62号),通知明确规定了许可的衔接。即协调市场监管部门通知典当行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申请许可,并书面承诺在取得许可前不从事典当经营活动。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

4.《通知》中对典当物的处置做了哪些调整?

关于绝对典当的处置问题,《通知》不再区分绝对典当估价金额的要求,统一要求典当行采取协议贴现或协议拍卖出售绝对典当的处理方式,拍卖出售所得优先,“多退少补”。即扣除拍卖、变卖费用和本息后,剩余部分应返还给住户,不足部分应继续向住户追偿。主要原因是《物权法》第186条和第211条明确禁止抵押物和流动性,现行《典当管理办法》第43条关于亏损自负的规定与《物权法》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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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知中对典当行的利息和综合费用的收取有什么新的要求?

在利率方面,为适应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通知》规定,典当利率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浮动幅度执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六个月法定贷款利率和典当期限折算后不得执行。在综合费方面,典当行需要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向住户收取综合费,费用不得超过现行《典当管理办法》的上限。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

同时,为应对COVID-19肺炎的影响,通知鼓励典当行改善服务,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和居民个人的综合融资成本。

六.处理“失去联系”和“空空壳”企业的考虑因素是什么?

从完善认定标准和加强信息公开的角度,通知引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加大对“失去联系”和“空空壳”企业的处理力度。通过加强信息共享和与市场监管部门的联合处罚,加大对公众的宣传力度,采取更加严格的差异化监管措施,引导“失联”和“空壳牌”企业主动退出,实现减量化和质量提升,促进行业优质发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

七、《通知》与现行法规有什么关系?

目前,与典当业监管相关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和《典当业监管条例》(尚流通发[2012]423号)。

考虑到《通知》是对《典当管理办法》和《典当行业监管条例》部分条款的修改,以适应典当业发展和监管的实际情况,因此,《通知》下发后,《典当管理办法》和《典当行业监管条例》仍然有效,但与《通知》不一致的以《通知》为准。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20]38号

为进一步规范典当行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夯实监管责任,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首先,提高服务效率,改善访问管理

(一)做好许可证衔接工作。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应配合市场监管部门,通知注册典当行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申请办理《典当经营许可证》,并书面承诺在取得营业执照前不从事典当经营活动。对未提出申请或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获批准的典当行,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应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说服其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撤销申请;拒绝合作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

(二)谨慎、安全的准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严格控制、明确责任、公开透明、公平诚信的原则,审慎稳妥地开展《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变更工作,确保良好的市场准入。新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应跟踪半年以上,并监督是否有注册资本外逃和非法经营行为。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

(3)改善访问管理。支持社会信誉好、经营管理规范、资金实力雄厚、财务状况稳定、盈利能力可持续的市场主体开办典当行,开展典当业务。从现在起,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不设先决条件;鼓励已建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增强抵御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

(4)规范人事管理。典当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担任因经营不善或者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承担个人责任;个人所欠的大量债务到期未清偿;被列入背信人或被相关部门共同处罚。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

(5)优化审批服务。各地金融监管部门要深入贯彻国务院“放开管理服务”的改革精神,增强《典当经营许可证》发放和变更的服务意识,优化和完善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因地制宜实行“一窗受理”,切实减轻申请人负担。

(6)共享许可信息。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发放、变更或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在5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典当行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

二是依法经营,稳步有序发展

(七)依法经营。典当行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坚决抵制“例行贷款”、“砍头利息”、“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八)归还典当的来源。典当行应是回归民间典当业务的源头,逐步降低房地产典当业务的比重,注重细分,增强评估和评价能力,培育差异化和特色化的竞争优势。

(九)提高收藏和服务水平。当铺当时应核对住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核对典当物并进行登记,要求住户提供典当物来源的相关证明材料。住户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典当的合法性作出书面承诺。

(十)合理确定利息和费用。典当利率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和浮动幅度为准,不得截留典当利息。典当行应当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向住户收取综合费用,不得超过《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费率上限。鼓励典当行改善服务,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和居民个人的综合融资成本。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

(十一)依法处置确有必要的。典当行应采取协议贴现或协议拍卖或协议出售的方式及时处理典当物,并优先支付收益。扣除拍卖、变卖费用和本息后,剩余部分应返还给住户,不足部分应继续向住户追偿。

(十二)严格遵守行为底线。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向其他典当行借款或者变相借款;超过规定限额的商业银行贷款;外国投资;通过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或渠道融资;法律法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

三是强化监管责任,强化监督管理

(十三)各方的压实责任。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管辖区内的典当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实施。省级地方财政监督部门可以委托地、县级地方财政监督部门负责非现场监督、现场检查、年度检查等监督工作。同时,应建立专职监督员制度,专职监督员的数量和能力应与被监督对象的数量相匹配。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

(十四)实施分类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典当行的业务规模、服务对象、内部管理水平、信用状况和风险状况,对典当行实施分类监管。

(十五)加强日常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典当行的非现场监管。典当行应按要求提交业务报告、财务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配合当地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提供相关信息、文件和资料,如实说明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

(十六)加大处罚力度。典当行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履行公开承诺情况记录在信用档案中并予以公布、给予警告、罚款等依法可以采取的处罚等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调查。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

第四,整顿行业秩序,实现减量化和质量提升

(十七)细化认定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认定为“丢失”企业:无法联系;无法在企业注册地实地调查;虽然你可以联系企业的员工,但他们不知道也不能联系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提交月度报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认定为“空壳牌”企业:近6个月内未开展绝对货物的接收、更新、赎回、处置等业务;过去6个月内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除外);最近6个月没有社保缴费记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

(十八)加强信息公开。对于“走失”或“空空壳”企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引导其自愿退出典当业,加强信息共享,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处罚,加大宣传力度,采取更加严格的差异化监管措施。

5.实施简单的管理和权力下放,以优化业务环境

(十九)减轻企业负担。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每年选择1/3的典当行进行年度审查,三年内实现年度审查全覆盖,减轻了典当行的年度审查负担。同时,年度审查期延长至6个月,从4月1日起至次年9月30日止。

(二十)方便售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本着“安全、方便”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当票的发放工作,方便当铺收取当票。

(二十一)出台扶持政策。鼓励各地出台风险补偿、激励和利息补贴等政策,支持典当业发展,引导典当行更好地为中小企业和居民个人提供融资服务。

(二十二)提供融资支持。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与依法经营的典当行合作,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融资。

(二十三)发挥协会的作用。地方典当行业协会应发挥积极作用,加大典当业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社会意识;引导企业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依法经营,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

2020年5月8日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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