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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杭州6月17日电(记者顾晓丽)记者从浙江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获悉,《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7日正式发布。《办法》规定,公共数据公开主体应当建立公共数据公开范围的动态调整机制,公共数据收集应当限制在必要的范围内,数据收集不得超出公共管理和服务的需要。
公共数据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各类数据资源。该方法根据数据开放的风险程度,将数据分为无条件开放、限制开放和禁止开放三类,并针对不同的风险类别设置不同的开放模式。
该方法明确: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公共数据开放的主体应重点优先开放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治理、社会治理、民生保障、行政许可、企业公共信用信息等与数字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数据,以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气象等数据。
在数据安全方面,《办法》规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收集各类数据应遵循合法性、必要性和合法性原则;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相关资料。自然人在向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申请处理各种事务时,有权选择核实身份信息的方式。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强制多种方式重复核查或特定方式核查。那些已经通过身份证件核实身份的人可能不会被迫通过收集肖像等生物信息来反复核实身份。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另有规定或者自然人同意的除外。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刘洋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浙江颁布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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