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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入境人员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和核酸检测工作的通知

综合开发联合防控机制[2020]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建立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联合防控机制(领导小组和指挥部);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防止COVID-19境外肺炎输入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引导非“四类”人员(COVID-19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发热症状及肺炎密切接触者除外)在国际航线逐步恢复、入境人员逐步增加的情况下,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和核酸检测,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关于进一步做好入境人员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和核酸检测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入境人员应按照《民航总局、海关总署、外交部关于旅客在中国境内登机时携带COVID-19肺炎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要求,在登机前进行核酸检测。各地要继续落实入境人员核酸检测和转移管理要求,确保入境后人员转运和集中隔离进行医学观察。

关于进一步做好入境人员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和核酸检测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是对于已完成远程核酸检测、具备封闭运输管理、家庭隔离(有独立房间和厕所)条件并能进行精确社区控制的入境人员,可自愿实施“7+7”和“2+1”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入境人员在入境口岸海关接受核酸检测后,应在入境地点集中隔离7天,并自费进行核酸检测(原则上在进入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后第5天)。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可转移到家中7天,并在隔离期满后14天自愿自费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关于进一步做好入境人员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和核酸检测有关工作的通知

三、隔离条件能够满足入境口岸城市需要的,可以继续对入境人员实施14天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并开展两次核酸检测。

四、对居家隔离期间出现的异常症状以及居家隔离结束后核酸检测呈阳性的,按照规定及时送至指定医疗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如果调查结果为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应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国务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联合防控机制综合小组(代理分会)

2020年7月23日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黄伟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关于进一步做好入境人员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和核酸检测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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