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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天起,《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实施。

2019年12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包括总则、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

《外商投资法》总结了中国改革开放40年来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实践经验,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确立了中国新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和管理做出了统一规定。它是我国外商投资领域的新基本法,为促进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外商投资今日起实行新规!五方面促进外商投资 来看七大要点

要点一:《外商投资法》和《实施条例》同时实施

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该法将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制定和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完善《外商投资法》确定的主要法律制度,意义重大。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外资法的实施和配套法规的制定,外资法配套法规的制定将纳入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司法部会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反复研究修改的基础上,起草并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草案)》,并于2019年12月12日经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9年12月26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第723号令,颁布实施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与《外商投资法》同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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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二:三部委对修订《实际条例》进行了阐述

司法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人表示,《实施条例》是在新时期习近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指导下制定的,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不断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决策部署,准确把握了《外商投资法》配套行政法规的立法方向, 严格执行《外商投资法》的立法原则和宗旨,突出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的主调,不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进一步提振外商投资信心,稳定投资预期。 就内容而言,我们坚持简单和适度。一方面,要尽可能从行政法规层面明确需要细化的事项,增强法律体系的可操作性,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同时,也为空相关部门在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进一步规定相关问题或在实际执行中掌握相关问题留有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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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定实施条例的过程中,起草部门严格按照民主立法的有关要求,深入广泛听取了各方意见,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外国商会的意见。在2019年4月起草工作开始时,曾致函国务院各部门、相关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律师协会以及美国、欧盟和日本等中国的商会,征求完善外资法的要求和建议,并在此基础上起草初稿。草案于2019年10月形成后,以书面形式征求了中央、地方政府、外商投资企业、相关协会、外国驻华商会、律师事务所和研究机构等200多个单位的意见,并举行了座谈会,听取了20多家外商投资企业、律师、专家学者的意见。从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1日,征求意见稿将在互联网上发布,征求公众意见。各方密切关注《实施条例》的制定,提出了许多富有见地的意见和建议。司法部会同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逐一认真研究,尽可能吸收,并多次修改完善征求意见稿。可以说,广泛协商的过程也是不断建立共识的过程,《实施条例》是各方智慧的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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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点:从五个方面促进外商投资

积极促进外国投资是外国投资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关于《外商投资法》“投资促进”一章的有关规定,《实施条例》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了细化:

第一,外商投资企业同样适用国家依法扶持企业发展的政策。规定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应依法公开;对企业在执行政策中需要申请的事项,应当公开申请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并在审核中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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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提高外资政策的透明度。规定起草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商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意见和建议应通过适当方式反馈。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公布,未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布与实施之间的时间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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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鼓励和引导外资。它规定,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目录,列出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的具体行业、领域和地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享受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使用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外国投资者以其在中国的投资收益扩大在中国的投资,依法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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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确保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法与内资企业平等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集团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并可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制定建议,在标准制定、起草、技术审查、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过程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按规定承担标准起草、技术审查和标准外文翻译等相关工作。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同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专门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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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得阻挠或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条件确定、资格审查、评标标准等方面不得区别对待或歧视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所有制结构、投资国、产品或服务品牌等不合理条件上限制供应商,不得区别对待外资企业在中国生产的产品和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就政府采购活动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询问和质询,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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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点:五个方面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投资

《实施条例》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保护做了更详细的规定,包括:

首先,很明显,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征税,应按照法律程序以非歧视的方式进行,并应根据被征用投资的市场价值及时给予补偿。外国投资者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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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手段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确需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商业秘密信息的,应当将信息限制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内,严格控制知识范围,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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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是明确政策承诺的内涵和政策承诺的要求,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得以调整行政区划、更换政府、调整机构或职能、更换相关责任人为由违约或毁约。

五是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的建立和运行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三部委负责人表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备案是《外商投资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确定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之一。《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外商投资三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不再执行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和备案管理制度。这是实施《外商投资法》确立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是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将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程序,为外商投资创造更加便利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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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点:外国投资实行负面准入清单

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是《外商投资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我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根据《外国投资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不得在禁止投资的地区投资;负面清单规定了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应满足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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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负责人表示,这里所指的“条件”是指限制准入的特殊管理措施,如负面清单中规定的股权要求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国籍要求,这些要求在外商投资的全过程中都应该得到满足。为确保负面清单规定的实施,《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相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如果有意在负面清单范围内对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但不符合负面清单要求,则不予申请许可和企业登记。登记和其他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的,相关审批事项不予办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负面清单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外国投资者在负面清单禁止的地区投资,或者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负面清单规定的限制准入特别管理办法的,依照《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上述规定的主要考虑是,在现有的体制框架内,相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的各个方面,要严格监督和检查负面清单规定的执行情况,加强事后监督,形成全过程的监督合力,不仅有效管理负面清单范围内的领域, 而且符合入境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精神和“配送服务”的改革要求,不需要新的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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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点:国家一贯保护和鼓励港澳台投资

三部委负责人表示,改革开放以来,港澳台投资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国家一贯鼓励和保护港澳台投资。港澳台投资在性质上不同于外国投资者,与国内投资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在实践中,对香港和澳门的投资原则上应参照适用于外国投资的法律制度进行管理,而对台湾同胞的投资应适用《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的,参照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根据保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留有空进行政策调整的原则,《实施条例》明确了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的法律适用,具体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在内地投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大陆投资的台湾投资者;《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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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点:设定一个平稳的过渡期

目前对外国投资有许多规定。鉴于与《外商投资法》和《实施条例》的不一致,三部委负责人表示,《外商投资法》对我国现行外商投资法律制度进行了重大创新和完善,体现了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与时俱进。为确保《外商投资法》的有效实施,根据“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新法优先于旧法”的原则,《实施条例》明确规定,2020年1月1日前制定的外商投资规定与《外商投资法》和本规定不一致的,以《外商投资法》和本规定为准。此外,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正在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及时全面清理现行的外商投资法规,明确要求凡与外商投资法律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或修改。目前,清理工作已分阶段取得进展,下一步将继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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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为落实《外商投资法》的上述规定,确保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的平稳过渡,《实施条例》明确了相关过渡安排。具体而言,在《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五年内,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调整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也可以继续保留原有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自2025年1月1日起,对现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登记机关不再办理其申请的其他登记事项,并公布相关情况。为方便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登记,《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并公布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的具体事项,加强对变更登记工作的指导,负责变更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优化服务方式,为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提供便利。

来源:人民视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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