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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非阳光业务”发生了一个“个案”,涉及三家银行的几个企业的旷日持久的诉讼。本案中,作为资金提供方的广发银行根据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要求返还3.09亿元及利息损失。在2017年赢得一审后,它最近迎来了二审判决。

根据判决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广发银行北京分行与何忠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实际上是一种资金渠道关系,涉及从提供商向用户转移3亿元人民币。最终,一审判决被撤销,广发银行北京分行的诉讼被驳回。

“非阳光业务”惊现“案中案” 广发银行索赔3亿被终审驳回

3亿元的“非阳光业务”业务

这个复杂的案件应该从2014年开始。

根据济南中院(2019)陆01年3月3日的刑事判决,张、谢、崔被介绍并策划经营“非阳光业务”赚取巨额佣金。

所谓“非阳光业务”,是指用款企业不能通过正规渠道从银行获得贷款,中介联系资金存入指定银行,并要求出资方出具“不提前支取、不质押、不抵押、不挂失、不查询、不网银”的相关承诺。指定银行向出资人出具定期存款证明,然后银行工作人员将资金非法转移到用钱企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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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模式下,资金使用企业不仅要向出资者支付高额利息,还要向中间商支付高额费用。存款到期后,借款人无法偿还本金,出资人可以向银行借钱,并将风险转嫁给银行。

2014年3月,谢某找到了出资人。他以向天津银行济南分行(港股01578)介绍存款的名义,联系了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建国路支行副行长陈某,准备从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向天津银行济南分行存入3亿元人民币。

由于两家银行之间没有银行间授信额度,谢某、陈某同意江苏银行下关支行行长助理郑某、何忠公司副总经理俞某通过何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何忠公司”)将广发银行北京分行3亿元存入江苏银行下关支行,然后江苏银行通过何忠公司将3亿元存入天津银行济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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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经过联系和调查,张、谢等人也确认了用户,即德州市临猗县华超化工公司(以下简称华超公司)。天空调查显示,早在2014年,该公司就被列为背信遗嘱执行人。

根据协议,华超公司同意支付所用资金总额的18.2%的高利率,其中8.9%(2670万元)和6%(1800万元)分别支付给出资人(实际支付给广发银行北京分行、谢某等人)和天津银行济南分行(实际支付给张),剩余3.3%在一年期满后支付。

“一人饰两角”的骗局

2014年5月27日,广发银行北京分行、何忠公司与广发银行签订协议,设立92号资产管理计划,并以3%的利率向江苏银行下关支行一年期定期存款投资3亿元。

同日,何忠公司在江苏银行下关支行开立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存入3亿元。江苏银行发出投资指令,要求何忠公司在天津银行济南分行定期存款中投资3亿元。

在天津银行济南分行存款的过程中,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诈骗案。

此前,张、崔私自刻制了公司及天津银行济南分行的几个印章,并伪造了该分行单位定期存款3亿元的开户证明。

2014年5月27日下午1: 00,崔的女朋友韩某受张、崔某之托,冒充天津银行济南分行职员,在银行贵宾室将天津银行单位定期存款开户的假证明交给联合公司职员。

当日下午5时,上述3亿元人民币被转入何忠公司在天津银行济南分行开立的活期账户。韩接受了指示,冒充公司的财务人员。他在天津银行济南分行柜台前买了一张加盖私人印章的转账支票,然后将3亿元从何忠公司的账户转入华超公司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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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华超公司提前同意将人民币2670万元划入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建国路支行提供的账户,人民币172.5万元划入江苏某公司账户,人民币1361.15万元划入张提供的账户。

对谢某、张某、崔某、韩某,济南中院2018年第一审刑事判决第3日对陆01一审判决认定其均构成票据诈骗罪,其中张某、谢某、崔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12年、7年,韩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5年。本案中,侦查机关查获的赃款9774.64万元返还给受害人——广发银行北京分行,不足部分追回后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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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认定资产管理合同合法有效

从那以后,参与此案的机构也参与了复杂的民事诉讼和仲裁。

2014年12月,江苏银行作为申请人,何忠公司作为被申请人,以82号资产管理合同为由提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返还现金资产及相关投资收益3亿元。2016年12月23日,江苏银行提交“申请撤回仲裁请求”。

2015年5月,何忠公司作为原告,以天津银行济南分行为被告,以广发银行江苏银行北京分行为第三人,以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为由,向山东省高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天津银行济南分行返还3亿元存款本金及相关利息给何忠公司。该案最终上诉至最高法院,并被下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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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原告何忠公司、被告江苏银行起诉江苏省高级法院,要求江苏银行向何忠公司支付3.09亿元人民币及逾期利息损失,被法院驳回。

广发银行起诉联合公司。

广发银行北京分行诉一审法院,请求责令何忠公司支付人民币3.09亿元及利息343.63万元,至2015年8月18日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广发银行北京分行与何忠公司签订的92号资产管理合同合法有效。根据92号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和何忠公司向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发出的委托资产开始运作的通知,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委托何忠公司进行资产管理,并以何忠公司的名义存入江苏银行下关支行。自委托资产开始日起12个月后,广发银行北京分行有权收回委托资产。判定联合公司向广发银行北京分行支付3.09亿元及相关逾期付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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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这不是委托资产管理关系

一审宣判后,何忠公司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起上诉,于2017年3月28日提起诉讼,诉讼中止,2020年6月24日恢复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广发银行北京分行根据其与何忠公司签订的第92号资产管理合同,就本案提起诉讼,请求责令何忠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上述索赔的索赔依据是否成立,是决定其索赔在本案中能否成立的核心问题。

二审法院认为,从表面上看,广发银行北京分行、何忠公司、江苏银行下关支行、天津银行济南分行、华超公司已经形成了相对独立的委托资产管理、存款等不同关系,但所涉及的签约目的、3亿元资金的流转以及关联方支付高利率和渠道费的交易过程与广发银行北京分行主张的委托资产管理关系并不一致。

“非阳光业务”惊现“案中案” 广发银行索赔3亿被终审驳回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3亿元资金的相关主体实质上是资金提供者、使用人和渠道方之间的关系,即广发银行北京分行的3亿元资金由张、谢经营,而公司利用多合同、多层次法律关系形成的“非阳光业务”模式作为向华超公司贷款的渠道,华超公司向资金提供者广发银行北京分行支付高额利息,对本案有效。本案实质上不是一个正常的资产管理合同行为,而是张、谢等人开展"非阳光业务"进行诈骗犯罪活动的构成环节之一。

“非阳光业务”惊现“案中案” 广发银行索赔3亿被终审驳回

根据判决文件,据此,本案中广发银行北京分行起诉委托资产管理合同所依据的事实与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不一致。广发银行北京分行与何忠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称为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实际上是一种资金渠道关系,涉及从提供商向用户转移3亿元资金。因此,广发银行北京分行依据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责令何忠公司返还人民币3.09亿元及利息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债权依据不成立。

“非阳光业务”惊现“案中案” 广发银行索赔3亿被终审驳回

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广发银行北京分行的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是本案的最终判决。根据中信经纬此前的报道,广发银行表示将继续跟进此案,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其合法权益。

来源:人民视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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