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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证券法》关于指令回购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起草了《上市公司虚假发行股票指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公众意见。

定向增发回购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是在国家科委注册制度改革试点中探索建立的,并由新《证券法》正式确立。这是借鉴国外成熟市场实践经验的制度成果,也是注册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这对提高违法成本、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证监会:欺诈发行上市将责令回购股票

在适用范围方面,《实施办法》规定,股票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公开发行上市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已发行的虚假股票,或者责令责任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回购股票。

证监会:欺诈发行上市将责令回购股票

关于回购对象的范围,《实施办法》规定,回购对象是指在欺诈性发行和上市披露日或纠正日之间买入股票,并在回购计划实施时仍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同时规定,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的发行人,如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以及购买股票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欺诈发行的投资者,不得成为回购对象。

证监会:欺诈发行上市将责令回购股票

在回购价格方面,发行人或负责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按市场交易价格回购股份;投资者购买股票的价格高于市场交易价格的,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作为回购价格。

在回购程序方面,《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发行人或负责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在回购决定要求的期限内制定股票回购计划,并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发出回购要约,在计划制定后五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发行人或负责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协助制定和实施股票回购方案。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投资者保护机构应当为发行人制定和实施股票回购方案提供必要的协助,并配合回购决定的实施。此外,由于《证券法》中规定的有序回购不同于《公司法》中的股份回购制度,因此《公司法》中股份回购的内部决策程序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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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应用领域,《实施办法》明确适用于注册制下的股票发行人的欺诈性发行和上市,包括股票发行的ipo、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等方面。就适用证券而言,根据《证券法》第24条第2款,适用证券仅限于股票,不包括债券、存托凭证和其他证券。在适用行业方面,由于指令回购是注册制度的配套措施,因此《实施办法》适用于注册制度下的科技板块、创业板等行业,但不适用于目前审批制度下的主板和中小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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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办法》遵循增加违法成本的原则。通过剥夺责任主体的不正当利益,迫使其付出相应的经济成本,在一定情况下,产生超过不正当利益的经济损失,从而增加其违法成本,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起到威慑和警示作用,最终实现减少虚假发行行为的预防功能,从而为登记制度改革的有序推进提供保障。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证监会:欺诈发行上市将责令回购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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