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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8月21日报告称,证监会近日研究起草了《上市公司定向回购欺诈发行股票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公众意见。

中国证监会表示,定向增发回购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是在国家科委注册制度改革试点中探索和确立的,并由新证券法正式确立。它是借鉴国外成熟市场实践经验的制度产物,是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对提高违法成本、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注册制下欺诈发行股票将被责令回购

《实施办法》适用于登记制度下股票发行人的欺诈性发行和上市,包括上市公司ipo、再融资、并购等方面的股票发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明确适用范围。证券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公开发行上市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其回购被欺诈发行的股份,或者责令其负责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

明确回购对象的范围。回购对象是在欺诈性发行和上市的披露日或更正日之间买入股票,并在回购方案实施时仍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实施办法》还规定,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以及购买股票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欺诈发行的投资者等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的发行人,不得成为回购对象。

注册制下欺诈发行股票将被责令回购

此外,还明确了回购价格、回购程序和方法,中国证监会指令回购的决定必须经主要负责人批准。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注册制下欺诈发行股票将被责令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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