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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太原1月4日电(记者吕)记者4日从山西省生态环境厅了解到,今后山西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将为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付出沉重的代价,不仅要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还要进行修复。

生态环境破坏是指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引起的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变化,以及由上述要素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法规标准司司长钱永健表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意味着过去“企业污染、人民受苦、政府买单”的局面将彻底改变,有利于加快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山西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有四种情况:一是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二是在国家和山西主体功能区规划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和重点泉水保护区内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三是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和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和泉域,耕地、林地、绿地、湿地、饮用水源和珍稀濒危动植物的基本功能丧失或永久受损;四是春季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等重点保护区范围以外的区域,区域大气、水、土壤和生态环境质量等级下降。

山西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对于受损生态环境的恢复,山西省规定赔偿义务人可以自行进行生态环境恢复。赔偿义务人不能进行修复工作的,可以委托具有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支付给受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生态环境损害不能就地修复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根据协商或者判断的要求,结合该区域的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进行替代修复。

山西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据悉,山西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将是本省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人,并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建议。生态环境破坏补偿资金将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我要纠正错误]责任编辑:齐修养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山西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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