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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试行)》公告。

根据指引,海外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须向交易商协会注册。境外非金融企业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应当由具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承销。至少有一家主承销商必须在企业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地所在国家或地区设有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或做出其他必要安排,以确保其有能力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工作。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

交易商协会接受发行登记的,应向境外非金融企业发出《登记受理通知书》,登记有效期为2年。境外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可在受理登记后12个月(含)内独立发行,12个月后发行的应提前向交易商协会备案。

境外非金融企业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可以在注册有效期内自主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境外非金融企业在接受注册后12个月(含)内未发行的,12个月后的首次发行应提前向交易商协会备案。

根据《指引》,境外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所募集的资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在境内外使用。境外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开立募集资金账户、跨境汇款及信息报送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

境外非金融企业应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要求,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存续期间如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履行相关变更手续,相关变更应至少在变更前5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后募集资金的使用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要求。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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