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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局,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分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完善保险外汇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现就保险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直接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办理外汇资金和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的结汇。

(一)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和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当地分局)报告本年度的结算计划和上一年度的结算情况,并提供以下材料:

1.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资金来源、结汇金额、结汇目的、上一年度本外币资产错配及结汇资金使用情况;

2.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申报计划以外的结汇和单笔等值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结汇,保险公司应提前向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二)金融机构应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调查”的展示原则,对结汇真实性进行审核。这些信息包括:

1.结汇申请,包括但不限于结汇资金的来源、金额和用途;

2.结汇资金使用计划及其证明材料;

3.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人民币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外币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保险公司成立不足一年的,可以提供最近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上市保险公司未披露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可以提供最新披露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保险公司资本金结汇便利化的通知

(三)结汇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符合保险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用于筹建新的分支机构、日常经营费用、支付境内股权投资和人民币存款等。

二、保险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在保险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相关业务记录后,通过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进行保险资金的收付,在原币下转账,其中补偿资金可以办理结汇或购汇。

(一)保险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本年度保险收付汇业务计划,并于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上报上季度实际办理情况,同时向当地分支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保险项下收付汇业务基本情况、合作境外保险机构名单、收付汇金额等。;赔偿基金结汇或购汇的说明还应包括赔偿基金结汇或购汇的基本情况、保险赔偿金额及其相应的收付汇、结汇或购汇金额等。;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保险公司资本金结汇便利化的通知

2.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申报计划以外的结汇或购汇以及单笔等值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结汇或购汇,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应提前向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二)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办理征缴保险赔偿资金结算时,结算资金直接划入赔偿对象账户;保险赔偿金已经支付到收款人账户的,结算资金由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留存。金融机构应当审查结汇的真实性,材料包括:

1.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结汇原因、赔偿对象姓名、开户银行账号等。;

2.赔偿接收人书面委托结汇;

3.保险收付款外汇业务计划;

4.金融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通过收取和支付保险赔偿基金办理购汇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对购汇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三、近三年来,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由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办理外汇保险业务。

四、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本条第(三)项发生或者发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并提交说明函。当地分支机构可以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整改,并在整改期间停止受理新的外汇保险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保险公司资本金结汇便利化的通知

(一)取得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资格,连续两年未发生外汇保险业务;

(二)收到保险行业主管部门的接管公告及其他重大风险;

(三)发生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由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5.为确保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跨境外汇收支、境内外汇划转、结汇和售汇的合规性,当地分支机构应当对上述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进行核查和检查。

六、经办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跨境外汇收支、境内外汇划转和结售汇业务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外汇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七、本通知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和政策性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照本通知进行管理。

八、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向当地分支机构报告2019年下半年外汇资金及境外上市募集的结汇计划或保险收付汇业务计划。《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第三十四条同时废止。如果原第4条和第30条与本通知不一致,以本通知为准。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保险公司资本金结汇便利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区内的中心支行、支行、地方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保险公司和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所属分支机构。

文件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我特此通知你。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5月31日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李润发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保险公司资本金结汇便利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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