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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修订的《证券法》中,最出人意料、最符合逻辑的变化是按照全面推行登记制度的基本取向规定了证券发行制度,不再规定审批制度。这意味着证券发行告别行政权力认可的行政审计制度不仅是可行的,而且将成为未来中国证券发行的主导方向和必然趋势。
是否符合上市条件应留待市场检验
登记制度与审计制度的最大区别在于它是否依赖于行政权力认可的行政审计。在科技板块注册制度的实践中,最初的出席率一直是100%,但随着一家企业的注册被证监会否决,情况突然发生了变化。更奇怪的是,有关企业对会后是否批准注册没有异议,经发行审核批准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也没有任何表示。然而,自那以后,行政干预再次出现在新股发行的审查中,在随后的发行审查中,出现了许多登记被拒绝的情况。
事实上,“非审不可”已经成为行政权力介入新股发行审核的代名词,在试点注册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将注册制度与实体审核制度混为一谈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对于国科会多次向申报企业进行的查询,人们怀疑它们没有经过审计,但比经过审计的要好,但这并不妨碍上海证券交易所继续走自己的路。甚至在一些问题上,它的态度是“只允许国家官员放火,不允许人民点灯”。一旦媒体或自媒体对正在接受调查的报道企业提出质疑,严重的投诉就会浮出水面。可以批评的是,急于维持的相关企业竞争力不强。第一只科技股刚刚上市,今年第三季度净利润同比下降21.66%。如果我们只看它在第三季度和单个季度的表现,净利润下降高达60%,这表明一上市就有明显的“变脸”。
注册制度并不意味着不会有漏网之鱼,也不意味着上市后相关公司的业绩不会“变脸”。但是,由于登记制度下的发行审核是正式审核而非实质性审核,因此,当然不需要对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行政认可。过度的行政支持与其说是对市场和投资者的责任,不如说是监管者对权力的过度迷恋。但是,在成熟的国际市场上,只要形式符合上市标准,即使存在一些非实质性的缺陷,也不妨碍企业上市。然而,由于信息获取和理解角度的不同,人们对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有不同的看法,因此他们可能希望将选择权留给市场,让时间来检验。有权力审查和核实的监管机构非但没有一点怀疑,反而感到沮丧,甚至给出了“断章取义、制造陷阱”的回应。如果敢于质疑被怀疑违反承诺的信息披露的人受到诽谤和其他指控的威胁,市场资源就没有平等使用,市场也没有平等的法律保护。
监督层不再贪婪于行政权力的认可
在注册制度改革、投资者保护和证券监管方面仍存在诸多争议,这并不奇怪。《证券法》的修订与时俱进,以从实现资本市场法制化的起点上把握真正的争议,使资本市场的重大改革不仅有法律依据,而且更适合实际市场。对于制度创新的试验场&科技局来说,关键不在于其初始阶段是否可能继续需要“旧瓶装新酒”,而在于其能否更好地把握“不审查不审查”的程度,使注册制下的发行审查逐渐变成一根拐杖,摆脱行政权力,按照市场的意愿独立前行。这也是《证券法》修订的最重要意义,它规定了证券发行制度按照全面实行登记制度的基本取向,而不是规定审计制度和取消审计委员会。
虽然登记制度的改革不会一蹴而就,与登记制度改革相关的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也难以在短时间内一步到位,但在登记制度的试点过程中,行政权力的分权与不分权、干预与不干预、甚至背书与不背书毕竟是不同的。随着资本市场改革进程的深化和推进,行政监督需要在法制化的基础上把握市场化的方向。最紧迫的任务不是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而是教育金融家。监管最重要的不是过分保护上市公司和资本机构,而是保护中小投资者。随着时代的变迁,市场将不再盲目关注行政权力的表达,不再执着于行政权力的代言,这不仅是推动资本市场更有效地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实体经济更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也是资本市场沿着市场化轨道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的根本保证。依我看,易会满董事长之前所说的“对市场的恐惧”应该是这个意思。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新证券法全面推行注册制 望监管层莫再贪恋行政权力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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