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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农村振兴战略和农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的有关要求,切实提高金融服务农村振兴的效率和水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和农村事务部联合发布了《金融服务农村振兴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央行等部委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以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十九大实施农村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坚持市场化运作,以机构改革为动力,以政策支持为导向,以风险防控为底线,以重点领域为重点,深化改革创新,建立健全农村振兴金融服务的市场体系、组织体系和产品体系,促进农村金融资源的回归。

央行等部委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针对实施农村振兴战略的三个阶段目标,明确了相应阶段农村振兴金融服务的目标。短期内,突出目标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到2020年,要确保金融扶贫力度继续加大,支农金融资源继续增加,农村金融服务继续改善,农业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和支农能力明显提高。中长期突出规划和目标方向,推动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适度竞争、有序创新、风险可控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最终实现城乡金融资源合理有序配置和城乡金融服务均等化。

央行等部委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指出,要坚持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正确方向,完善适合农村振兴和发展的金融服务组织体系,积极引导农业金融机构回归原点;明确重点支持领域,有效增加金融资源向农村振兴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倾斜,增加农村金融供给;围绕农业和农村担保、金融机构内部信贷管理机制、新技术应用推广、“三农”绿色金融,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更好地满足农村振兴的多元化融资需求。充分发挥股票、债券、期货、保险等金融市场功能,建立和完善多渠道资金供给体系,拓宽农村振兴融资渠道;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增强农村金融资源承载能力和农村居民获得金融服务的意识。

央行等部委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为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有效实施,《指导意见》提出要完善货币政策、金融支持、差异化监管等政策保障体系,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农村振兴的积极性和可持续性。金融机构也应加强组织领导,并严格执行。同时,开展金融机构服务农村振兴评估,从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两个方面对金融机构进行评估,定期报告评估结果,强化对金融机构的激励和约束,有效提高政策执行效果。

央行等部委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继续扎扎实实为农村振兴提供金融服务。各涉农金融机构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大对农村振兴的支持力度,更好地满足农村振兴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需求。(结束)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关于金融服务和农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实施农村振兴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重大部署,是新时期做好“三农”工作的总体出发点,是金融体系开展农村金融服务的根本举措。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农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农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的有关要求,现就做好金融服务农村振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央行等部委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一、一般要求、目标和原则

(1)一般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十九大关于实施农村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按照产业繁荣、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体要求,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市场运作与政策支持相结合、重点领域与深化改革创新相结合,建立健全农村振兴金融服务的市场体系、组织体系和产品体系。完善农村金融资源回流机制,加大对农村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资源配置,更好地满足农村振兴的多元化、多层次金融需求,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央行等部委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2)工作目标。

到2020年,农村金融服务振兴将实现以下目标:

金融精准扶贫不断加强。2020年前,农村振兴的重点是消除贫困。农业银行金融机构应优先满足贫困地区对精准扶贫信贷的需求。新增金融资源要向深度贫困地区倾斜,深度贫困地区贷款增速要力争高于各省(区、市)平均贷款增速,力争使各省(区、市)深度贫困地区扶贫再融资比重高于去年同期。

央行等部委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支持农业的财政资源不断增加。农业银行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高于上年,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持较快增长。债券、股票等资本市场不断提高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水平。农业保险种类继续增加,覆盖面有效提高。

央行等部委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农村金融服务继续改善。乡镇金融机构网点基本覆盖,数字普惠金融在农村有效推广。农村支付服务环境不断改善,面向农民的银行卡取款服务实现可持续发展,移动支付等新型支付方式在农村得到广泛应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继续推进,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和信用增级机制明显完善。

央行等部委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涉农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和支农能力明显提高。涉农金融机构差别定价能力不断增强,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快,涉农贷款风险管理不断完善,涉农不良贷款水平稳定在可控范围内,县级法人金融机构商业可持续性显著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振兴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

央行等部委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中长期来看,到2035年,基本建成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适度竞争、有序创新、风险可控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有效满足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金融需求;到2050年,现代农村金融的组织体系、政策体系和产品体系将全面建立,城乡金融资源配置将合理有序,城乡金融服务均等化将全面实现。

央行等部委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3)基本原则。

以市场化运作为导向。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农村金融资源配置和定价中的决定性作用,利用低成本资金和加大信用增级措施引导涉农贷款成本下降,推动金融机构建立收入覆盖成本的市场化服务模式,提升农村金融服务定价能力。

央行等部委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以机构改革为动力。继续深化国家政策性和商业性涉农金融机构改革,提升中长期信贷投放能力和差异化服务水平。规范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法人治理,推进地方服务,支持城乡一体化发展,增加农村金融资源有效供给。

以政策支持为导向。加大货币政策支持力度,完善差异化监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金融中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建立健全政府融资担保和风险分担机制,发挥农业信用担保体系和农业保险的作用,弥补农业收入低、风险高和信息不对称的不足,促进金融资源向农村回流。

央行等部委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以风险防控为底线。金融机构要兼顾信贷供给和风险防控,探索适合农村振兴的资本补充渠道、合理回报机制和风险资本管理模式,完善公司治理,注重贷款质量,完善市场化风险处置机制,增强涉农业务风险防控能力,以金融服务提升农村振兴的可持续性。

央行等部委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第二,坚持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正确方向,完善适合农村振兴和发展的金融服务组织体系

(四)鼓励发展和政策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为农村振兴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根据发展金融机构的定位,国家开发银行应充分发挥服务国家战略、市场运作、保本微利的优势,加大对农村振兴的支持力度,培育农村经济增长的驱动力。农业发展银行应坚持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定位,提升其政治地位,在粮食安全、扶贫等重点领域和关键薄弱环节发挥主体和骨干作用。

央行等部委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e)增加商业银行对农村振兴的支持。中国农业银行要强化面向农业、服务农村、服务城乡的战略定位,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农业、农村、农民金融部门的体制和机制,确保县域贷款增速继续高于全行平均水平,积极实施“三农”互联网金融服务工程,努力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信贷普及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应充分发挥自身的网络优势、资金优势和小额信贷特许经营的丰富经验,坚持零售商业银行的战略定位,以小额信贷和零售金融服务为重点,在农村振兴中突出农民、新兴商业实体、中小企业、档案卡贫困户等小微包容性领域的金融服务,完善“三农”金融分业经营机制,增加对县域的信贷供给,逐步提高县域存贷比并保持在合理范围内。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应结合自身的功能定位和业务优势,突出重点支持领域,围绕提高基本金融服务覆盖面、推进城乡金融融资等农村振兴重要环节,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打造全面、特色的农村振兴金融服务体系。

央行等部委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六)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作为支农主力军的作用。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要坚持服务县域、支持农业的市场导向,保持农村金融机构在全县整体的法律地位和数量稳定。积极探索农村信用社改革路径,理顺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明确和强化农村信用社独立法人地位,完善法人治理机制,保护股东权益,提高县域农村金融机构的独立性和规范性,淡化农村信用社在人事、金融、业务等方面的行政职能,突出专业服务职能。村镇银行应增强支农的战略决心,将服务触角延伸到乡镇。县级法人金融机构的资金使用应集中在涉农业务上,不应片面追求高回报。要把农业贷款风险防控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提高风险管控能力。积极发挥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在服务农村振兴中的优势互补作用,探索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有效途径,稳步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

央行等部委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三是明确金融支持重点领域,加大金融资源向农村振兴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倾斜的力度

(7)不断加大金融精准扶贫力度,帮助实现消除贫困的目标打一场硬仗。加大对已建卡贫困家庭的支持力度,充分利用扶贫小额信贷、农民小额信贷、商业担保贷款、学生贷款、康复扶贫贷款等优惠政策,满足已建卡贫困家庭生产、创业、就业、就学的合理贷款需求。推进金融扶贫和产业扶贫相结合,按照渗透原则,建立金融支持和企业带动贫困户脱贫的联动机制。

央行等部委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八)围绕粮食换土地、粮食换技术,做好国家粮食安全金融服务工作。围绕国家确定的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创新投融资模式,加大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村土地整治的信贷支持,促进农业科技与资金的有效对接,不断加大对现代种业升级、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投入。结合粮食收储体制和价格形成机制的市场化改革,支持农业发展银行做好政策性粮食收储工作,探索支持多市场主体市场化粮食收购的有效模式。

央行等部委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9)注重产业繁荣,促进农村第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积极满足现代农业关键领域的合理融资需求,如农田水利、农业科技研发、高端农业机械设备制造、农产品加工业、智能农产品技术研发推广、农产品冷链仓储物流和干燥、节水农业、高效农业、智能农业和绿色农业等。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财团发展,延伸农业产业链,增加农产品附加值。充分挖掘区域特色资源,支持探索农业与旅游、养老、医疗等产业融合发展的有效模式,促进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特色民居和农村医疗等产业发展。加大对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和农业产业强镇的金融支持,促进生产村和生产城的融合。

央行等部委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十)重点为新型农业经营实体和小农户提供金融服务,有效满足其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根据不同主体的特点,建立了农业经营主体的分级金融支持体系。鼓励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土地入股、生产托管服务等多种形式实现规模经营,探索和完善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风险管理模式,提升金融资源承载能力。鼓励发展农业供应链金融,将小农户纳入现代农业生产体系,加强利益联动机制,依靠核心企业提高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实体的融资能力。支持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促进农业成本节约和效率提高的实现。

央行等部委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十一)搞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结合农村土地制度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部署,加快推进权属登记发证、价值评估、交易流通、处置和实现等配套机制建设,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业务,结合宅基地“三权分立”改革试点进展,稳步开展农民住房产权抵押业务。 依法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和集体资产入股,促进农村土地资产与金融资源的有机结合。 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编码工作进展,加大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集体资产清晰、现金流稳定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支持。

央行等部委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第四,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更好地满足农村振兴的多元化融资需求

(十二)积极拓宽农业和农村抵押物的范围。推进厂房及大型农业机械抵押、圈舍及活体畜禽抵押、动产质押、仓单及应收账款质押、农业保险政策融资等信贷业务,推动农村资产抵押质押融资模式形成全方位、多元化的法律法规体系。积极稳妥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探索创新抵押贷款模式。鼓励企业和农民通过融资租赁业务解决大型农业机械、生产设备和加工设备的购置和更新资金短缺问题。

央行等部委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13)创新金融机构内部信用管理机制。各农业银行金融机构应分别制定农业信贷年度目标和任务,并在经济资本配置、内部资本转移定价和成本安排等方面给予一定的倾斜。完善涉农业务部门和县支行差别化考核机制,实施涉农信贷业务薪酬激励和尽职豁免。适当下放信贷审批权限,提升分行,特别是县贷存比低的分行,增加涉农信贷供给。在商业可持续性的基础上简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利率和期限,鼓励发展与农业生产经营周期相匹配的周转金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央行等部委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十四)促进农村金融领域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规范农村互联网金融发展,积极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提高农业信贷风险识别、监测、预警和处置水平。加强涉农信贷数据的积累和共享,通过客户信息整合和筛选,创新农村商业实体信用评估模式,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逐步提高信贷占比。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农村电子商务专用贷款产品和小额支付结算功能,开辟农村电子商务资金链。

央行等部委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十五)完善“三农”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完善绿色信贷体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创新面向农业、农村和农民的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通过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筹集资金支持污染防治、清洁能源、节水、生态保护、绿色农业等绿色领域,帮助抗击污染。加强绿色债券后续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央行等部委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5.建立和完善多渠道资金供给体系,拓宽农村振兴资金来源

(十六)加大对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规范区域股票市场发展。加强再融资监管,规范涉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投资,避免资金“虚亏”。鼓励中介机构适当降低涉农企业上市和再融资的中介费用。在不降低门槛的前提下,我们将继续为首次公开发行(ipo)、新三板上市、发行公司债券、国家级贫困地区企业并购开辟绿色通道。完善风险投资引导机制,积极引导风险投资早投资、小投资,加大对涉农企业初期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起设立农村振兴投资基金,促进农业产业的整合、转型和升级。

央行等部委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十七)创新债券市场融资工具和产品。鼓励地方政府发行普通债券,用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建设高标准农田。支持地方政府根据农村振兴项目的资金需求,试点发行项目融资和收入自平衡专项债券。鼓励商业银行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券,筹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振兴项目建设。加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宣传力度,支持优质涉农企业注册发行绿色渠道建设,在满足信息披露要求的前提下,简化注册发行流程。

央行等部委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十八)发挥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和风险分散作用。加快农产品期货品种开发上市,创新推出大宗畜产品、经济作物等期货交易,丰富农产品期货品种。积极利用期货价格信息引导农业经营者优化种植结构,完善农产品期货交易和交割规则。创新农产品期权,完善糖和豆粕期权规则,加快推出玉米、棉花等期权合约,丰富农业风险管理手段。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探索“订单农业+保险+期货(权利)”试点,探索建立农业补贴、涉农信贷、农产品期货(权利)和农业保险联动机制,形成支持农业的综合金融体系。

央行等部委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十九)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水平。科学确定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结合财力增加财政补贴,拓宽财政补贴种类,合理确定农业经营主体承担的保费水平。探索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实施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成立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逐步扩大农业巨灾保险、全成本保险和收益保险的试点范围。引导保险机构在农村设立基层服务网点,下沉服务重心,实现西藏自治区地级保险机构和外省县级保险机构的全覆盖。

央行等部委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6.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二十)在可持续的前提下,农村支付服务水平全面提升。大力推进移动支付等新型支付方式的推广应用,鼓励和支持各类支付服务提供商在农村开展业务,积极引导移动支付便利工程全面向农村延伸,推广满足农村农业和农村居民需求的移动支付等新型支付产品。推进银行卡取款服务的规范和可持续发展,鼓励和支持取款服务在信息入户、农村电子商务、城乡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合作与共建。,提升服务点的网络价值。推动支付结算服务从服务农民生活向服务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态有效延伸,不断优化银行账户服务,加强风险防范,继续开展宣传,促进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可持续发展。

央行等部委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二十一)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按照政府主导、人民银行主导、各方参与、服务社会的总体思路,全面开展创建信用城镇、信用村、信用用户活动,发挥农村经济主体信用信息服务的融资功能。加强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实行失信联合激励机制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不断提高农村各类经济主体的信用意识,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稳步推进农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村企业等经济主体电子信用档案建设,多渠道整合社会信用信息,完善信用评估和共享机制,推进农村信息、信用、信用联动。

央行等部委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二十二)加强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继续实施的“金辉工程”、“金融知识普及月”等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实现了农村金融宣传教育的全覆盖。加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力度,增强农村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识别非法金融活动的能力。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预警,畅通消费者投诉渠道,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央行等部委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七、完善政策保障体系,强化政策激励和约束

(二十三)加大货币政策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差别存款准备金工具的积极激励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农村振兴的金融支持。加大对再融资和再贴现的支持。根据农村振兴的金融需求,合理确定再融资的期限、金额和发行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再融资账户管理和效果评估,确保支农和再融资资金全部用于发放涉农贷款,再融资优惠利率政策有效传导到涉农经济主体。

央行等部委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二十四)更好地发挥金融支持作用。充分发挥县级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激励等政策的激励作用,引导县级金融机构将吸收的存款主要投向本地区。完善农业信用担保体系,推进农业信用担保服务网络向市县延伸,扩大保险贷款余额和保险项目数量。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作用,引导更多的金融资源支持农村振兴。落实金融机构对农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政策。鼓励地方政府支持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引导更多支付结算机构、人员、设备等资源投向贫困农村。

央行等部委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二十五)完善差异化监管体系。适当放宽“三农”专项金融债券的发行条件,取消近两年涉农贷款年增长率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长率或增量高于去年同期的要求。适度提高涉农贷款不良容忍度。涉农贷款不良率高于各类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含2个百分点),不得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

央行等部委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二十六)推进完善农村金融改革试点相关法律法规。配合研究制定农村振兴相关法律法规,研究推进农村金融立法,加强农村金融法律保护。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经验,推进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住房抵押贷款业务有法可依。

央行等部委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8.加强组织领导,有效推动政策实施

(二十七)加强党对农村金融工作的领导。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和农村振兴的重要论述为指导,切实加强党对农村金融工作的领导,全面做好金融服务农村振兴工作。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总行(总部)负责人要直接关注农村振兴,各级分行负责人要切实承担政策落实的第一责任,为农村金融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央行等部委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二十八)开展金融机构服务农村振兴评估。根据农村振兴战略目标,加强农村振兴贷款监测,在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定标准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统计,及时动态跟踪金融机构服务农村振兴的进展。建立金融机构服务农村振兴的评价体系,从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两个方面对金融机构进行评价,并定期报告评价结果,为实施货币政策、金融市场业务准入、宏观审慎评估、差别监管和金融支持提供重要参考。

央行等部委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二十九)推进实施和经验宣传。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要会同银行保险监管、证券监管、金融、农业和农村等部门,根据本意见,细化本辖区服务农村振兴的目标、任务和分工,扎实做好各项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大农村金融改革力度,按照程序建设农村金融服务振兴试点地区,开展试点项目,加强典型经验的宣传推广,确保政策惠及农村振兴重点领域。

央行等部委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农业和农村事务部

2019年1月29日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央行等部委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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