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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3月29日电(记者戴思聪)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29日修改并通过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将于今年4月28日正式实施。根据规定,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不得向违法建设项目提供水、电、热通信等服务。
条例规定,城市公共服务单位办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服务手续时。,应当查验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证或者房地产登记证。没有规划许可证或者房地产登记证的,不得提供相应的服务;未经规划许可建设的建设项目,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和其他单位不得为建设提供用水、用电。无规划许可证或房地产登记证,且已办理相关服务手续或提供服务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予以纠正。
对正在修建或者挖掘的违法建筑,执法机关应当责令违法建筑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或者回填,封闭违法建筑施工现场,没收违法建筑工具和材料。当事人拒不停止施工或者拒不拆除、回填的,执法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强制拆除、回填。
为了进一步增加违法成本,该条例规定,强制拆除或回填违法建筑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除和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的货物仓储费用应由违法建筑方承担。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加收滞纳金。经当事人催告逾期超过30日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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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通过 违法建设不得享受市政公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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