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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将对非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解答。

1.问:没有住所的个人(不包括高管)如何赚取工资和薪水?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因就业、履行职责等取得的收入。是来自中国的收入。

无住所的个人流动性很高,可以同时在中国和国外任职,分别赚取收入。为明确境内外工资薪金收入的划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5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规定,个人在中国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收入来源于境内工资薪金收入。在中国的工作时间按个人在中国的工作日计算,在中国以外的工作日按当前公历日减去当前在中国的工作日计算。无住所的个人同时在境内、境外单位任职或者仅在境外单位工作的,其境内、境外工资收入按照当前公历日境内、境外工作日的比例计算确定。

财政部等三部门解答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税政策问题

此外,应该注意的是,中国的工作日数与中国的实际生活天数不是同一个概念。《公告》规定,中国的工作日包括在中国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在中国工作期间在国内外享有的公休日、事假和培训日的数量。如果没有住所的个人不在海外单位工作,无论他是否在海外,在海外的工作日数将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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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问:当高管拿到薪水时,如何划分国内收入和海外收入?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收入是指因就业、工作表现等原因产生的收入。是国内收入,但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职务的非居民个人(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的国内收入判断规则与普通非居民员工不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公司的决策、监督和管理,工作场所的流动性很强,因此简单地根据工作场所来划分国内和海外收入是不合适的。在这方面,《公告》规定,境内居民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或承担的报酬,无论其是否在中国履行职责,均为国内所得,应在中国征税。对于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的报酬,国内居民企业不支付或不承担的,仍需根据就业地点、就业情况和工作表现进行境内外收入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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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问:当没有住所的个人获得几个月的奖金和股权激励收入时,国内收入和海外收入如何分配?

答:多月奖金是指无住所个人连续几个月的工资和薪金,如奖金(含年终奖)、年终加薪、分红等。,不包括每月固定奖金和一次性月薪。

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股权奖励以及从雇主处获得的认购股票等证券的其他折扣或补贴。

几个月的奖金和股权激励属于工资和薪金收入。如果无住所的个人获得几个月的奖金和股权激励,则应根据工资和薪金收入来源的确定规则对国内和国外收入进行分配。根据几个月来奖金和股权激励的特殊情况,公告在工资薪金收入来源确定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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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履行职务时,连续几个月收到的奖金或股权激励收入,如果属于境外工作期间,仍为境外工资薪金收入。

第二,无住所的个人停止在中国履行职务或离开中国后,其在中国工作几个月的奖金或股权激励收入仍为中国收入。

第三,如果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月内从境内外单位获得多个月度奖金或股权激励收入,且月度奖金或股权激励分别属于不同的期间,则应根据月度奖金或股权激励的归属期间分别计算每个月度奖金或股权激励的收入金额,然后将国内月度奖金或股权激励的收入金额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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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的月度奖金和股权激励按照高级管理人员工资收入的规则分为国内收入和海外收入。

甲先生是一个没有住所的人。2020年1月,甲先生获得了2019年第四季度(公历92天)的奖金和全年奖金。假设甲先生每季度获得奖金20万元,相当于在中国的46个工作日;年度奖金为50万元,相当于中国的73个工作日。两笔奖金分别由境内公司和境外公司对半支付。(不考虑税收协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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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甲先生在中国居住时间不超过90天,为非居民个人。先生仅根据在中国支付的国内收入计算在中国的应纳税收入。甲先生当月在中国境内几个月奖金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 10万元

4.问:在中国,当一个没有住所的个人获得工资和薪金时,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答:根据收入来源的规定,无住所的个人取得的工资收入可分为国内工资和国外工资;在此基础上,根据支付地点的不同,国内工资可进一步分为国内雇主支付或负担(以下简称国内支付)和海外雇主支付(以下简称海外支付);境外工资收入也可分为境内支付收入和境外支付收入。总之,无住所个人的工资和薪金可分为四个部分:在中国境内支付的国内收入、在中国境外支付的国内收入、在中国境内支付的海外收入和在中国境外支付的海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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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住所的个人,应当根据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长短,确定其工资、薪金的纳税义务范围。例如,在中国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取得的工资和薪金所得,只计算为在中国支付的国内收入的应纳税额;非居民个人居住90天以上不满183天取得的工资收入的全部国内收入(包括国内支付和国外支付)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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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前,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时,按照“先税后除”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即按照纳税人在国内外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计算应纳税额,然后按照在国内外的工作时间和国内外收入的支付比例划分纳税额,计算确定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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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应纳入综合收入,税额不再单独计算,难以继续采用“先税后再分”的方法。《公告》将计税方法调整为“税后先分”,即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在国内外的工作时间和国内外收入的支付比例进行划分,计算国内应纳税的工资薪金所得,并据此计算应纳税额。纳税计算方法调整后,只对我国应税所得确定适用税率,降低了适用税率和税负,使纳税计算方法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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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住所个人的国内应纳税工资和薪金的计算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居住不超过90天的,其在国内工作期间支付的工资和薪金金额为在中国应纳税的工资和薪金金额。

案例二: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其取得的全部境内收入(包括境内支付和境外支付)均为在中国境内应纳税的工资、薪金所得。

案例三: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满六年累计183天,且符合《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优惠条件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不计入在中国境内的应纳税工资收入。免税的;在中国支付的所有国内收入(包括国内支付和海外支付)和海外收入都是在中国应纳税的工资和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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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无住所的个人连续六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且不符合《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优惠条件的,其在境内外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均计入中国境内应纳税的工资、薪金。

如果一个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月内获得多个与不同归属工作期间相对应的工资和薪金,则应根据每个工资和薪金收入的归属期间分别计算每个工资和薪金在中国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将总额计算为当月的工资和薪金收入。

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可以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办理。

5.问:如果一个没有住所的个人是高级管理人员,如何从工资和薪金收入中计算在中国的应税收入?

答:公告规定,中国高管支付或承担的工资和薪金,无论其是否在中国履行职责,都是来自中国的收入。高级管理人员为居民个人的,其在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与其他非居民个人一致;如果高管是非居民个人,他们将获得由国内居民企业支付或承担的工资和薪金。中国应税工资和薪金的计算方法不同于其他非居民个人,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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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如果高管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居住的时间不超过90天,那么在中国支付的所有收入都将计入国内应纳税工资和薪金收入。

案例2:如果一位高管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居住超过90天,但不到183天,则在中国支付的所有收入和在国外支付的国内收入将计入国内应纳税工资和薪金收入。

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可以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办理。

6.问:无住所的个人获得综合收入时,如何计算纳税额?

答:根据公告,无住所居民取得综合收入后,每年年末汇总年薪收入、劳动报酬收入、报酬收入和提成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结算的,应当依法办理结算。

无住所的居民个人在计算综合收入时可享受特殊附加扣除。其中,如果无住所的个人是外籍个人,在计算2022年1月1日前的工资收入时,他可以选择享受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和语言培训费等八项补贴优惠政策,也可以选择享受特殊附加扣除政策,但不能同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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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问:当非居民个人获得几个月的奖金或股权激励时,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挣工资和薪水的非居民个人将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他们获得几个月的奖金或股权激励,如果他们按月纳税,可能会出现税负异常高的问题。从公平合理的角度来看,应允许几个月的奖金和股权激励在一定时期内分享和计算纳税。考虑到非居民个人一年的累计停留时间不超过183天,即最长停留时间约为6个月,因此,公告规定非居民个人在领取奖金或股权激励数个月的情况下,允许在6个月内分享和计算税额。它不仅减轻了税收负担,而且简单易行。

财政部等三部门解答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税政策问题

非居民个人连续几个月获得奖金的,应当按照《公告》的规定计算国内应纳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不得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6个月内不得扣除费用。应适用月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在每个纳税年度,每个非居民个人只能使用一次分摊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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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个人获得股权激励的,应当按照《公告》的规定计算国内应纳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不得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收入合并,6个月内不得扣除费用。应适用月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获得多项股权激励所得的,应当一并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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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住所的个人全年获得一次性奖金或股权激励收入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惠政策衔接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例如,B先生是一个没有住所的人,2020年他在中国居住的天数不到90天。2020年1月,B先生从在中国支付的股权激励中获得人民币40万元,其中人民币12万元是在国内工作期间支付的。2020年5月,他从在中国支付的股权激励中获得70万元,其中18万元是在家政工作期间支付的。计算乙方在中国的股权激励收入的纳税情况。(不考虑税收协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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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乙方应纳税额= [(120000 ÷ 6) × 20%-1410] × 6 = 15540元

2020年5月,B先生的应纳税额= {[(120000+180000)]6)×30%-4410 }×6-15540 = 48000元

8.问:没有住所的个人如何享受税收协定的待遇?

答:根据《公告》,如果无住所的个人根据税收协定(包括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税收安排)的居民条款,是对方的税收居民(以下简称对方的税收居民),即使他是中国的税收居民,也可以根据税收协定的规定选择享受优惠待遇。主要优惠待遇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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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海外就业获得的商定待遇。根据税收协定中的就业收入条款,其他税收居民的个人在境外从事就业活动取得的就业收入可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只能将国内收入计入国内应纳税工资和薪金收入,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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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商定国内就业收入的待遇。根据税收协定中的就业收入条款,如果另一方的个税居民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在中国停留不超过183天,他/她将通过从事就业活动获得就业收入,只有在中国支付的国内收入将计入国内应纳税工资和薪金收入,并计算和支付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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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独立个体劳务或营业利润协议待遇。根据税收协定中的独立个人服务或营业利润条款,如果其他纳税居民获得独立个人服务收入或营业利润,并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条件,他可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董事费的规定。另一方的税务居民为高级管理人员,所获得的董事费、监事费、工资及其他类似报酬应优先于税务条约董事费条款的相关规定。如果董事费条款不适用于另一方的税务居民,应按税收协定中就业收入(非独立个人服务)、独立个人服务或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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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特许权使用费或技术服务费协议的处理。根据税收协定中的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或技术服务费条款,如果其他税收居民获得特许权使用费或技术服务费,则按照不超过税收协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纳税比例计算纳税。《公告》规定,当无住所的个人根据税收协定中的居民条款被认定为对方的税收居民,并选择享受该协定项下的待遇时,可根据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计税比例单独计算应纳税额,该税款不计入综合收入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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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内税法被认定为居民个人的,在扣缴、预缴和结算时享受约定待遇;根据国内税法被认定为非居民个人的,在取得收入时享受约定待遇。

9.问:在进行年度初始申报时,如何判断没有居住权的个人是居住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

答:在第一次年度申报时,没有在中国居住的个人的实际居住天数少于183天,因此暂时无法确定他是居民还是非居民。为了降低纳税人的纳税遵从成本,公告给予无住所的个人提前选择税务居民身份的权利。具体来说,非居民个人在纳税年度首次申报时,应根据合同自行决定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并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当预测情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时,无住所的个人应按公告规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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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问:当一个没有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工作并获得海外单位支付的工资时,国内雇主应该履行什么义务?

答:在中国没有住所的个人的部分工资和薪金是由其国内雇主的海外关联方支付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国内雇主不是工资和薪金的直接支付者,但为了便于纳税,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无住所的个人可以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自行申报纳税,或者委托国内雇主代为纳税。无住所的个人未委托境内用人单位代其纳税的,境内用人单位有义务在相关收入缴纳当月结束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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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住所的个人选择委托境内用人单位代为纳税的,境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第九条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填写《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单》,并在相关收入缴纳当月月底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无住所的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九条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填写《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单》(表一),并在取得相关收入当月结束后15日内向境内用人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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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问:在中国有住所的个人的“住所”是如何确定的?

答:税法中的“住宅”一词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并不等同于真正意义上的住房。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国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和经济利益而习惯性居住在中国的个人。惯常居住地是判断纳税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的法律标准,而不是指特定时期的实际居住地或居住地。对于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在国外居住,并在这些原因消除后返回中国居住的个人,中国是纳税人的经常居住地,即该个人在中国有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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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海外个人仅仅因为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住在中国。,且该海外个人在上述原因消除后仍返回国外居住,其惯常居住地不在中国,即使该海外个人在中国购买了房屋,他也不会被承认为在中国有住所的个人。

来源:人民视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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