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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起草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将覆盖新建、改建、扩建住宅项目。其中,新建住宅项目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列为土地出让条件。
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指由住宅工程施工单位投保的保险,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对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造成的被保险建筑物的损害履行赔偿义务。
所谓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质量原因造成的,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施工标准和合同要求,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来的工程质量缺陷。
根据《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应编制《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通知书》,内容包括保险范围、保险期限、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索赔流程、负责保险索赔工作的单位及其联系方式等。保险通知将作为保险合同的附件,并在业主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与《房屋建筑质量保证书》和《房屋建筑施工操作手册》一起交付给业主。
建设项目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主要包括两类质量潜在缺陷,一类是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主要包括6小时缺陷,如整体或局部坍塌、地基不均匀沉降超过设计规范。还有一种保温防水工程缺陷,主要包括四种渗漏,如围护结构保温工程渗漏、地下、屋面和卫生间防水渗漏。
关于索赔,《管理办法》规定,在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期内,如果业主发现工程存在保险范围内的质量缺陷,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保险公司接到索赔后,应在两天内派人进行现场调查。保险公司应在收到业主索赔后七天内予以批准;情况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批准,并将批准结果通知业主。对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自与建设单位达成赔偿协议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维修或者赔偿义务。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重磅!北京新房将强制上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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