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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作了报告。第二稿对肖像权、健康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进行了完善。
现实中,存在着利用信息技术“深度伪造”他人肖像和声音的现象。对此,一些部门提出,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自然人的人格权益,还可能严重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建议法律应对深度伪造技术带来的“变脸”等问题。在这方面,草案的第二稿增加了一项规定,即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信息技术以伪造的方式侵犯他人的肖像权。
个人信息保护也是人格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草案第二稿旨在加强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明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收集和使用未成年人和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信息。增加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监护人的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还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表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个人信息保护,除了未成年人之外,还可以适用于一些歧视能力不足的老年人。“事实上,有些老年人虽然是成年人,但由于他们的辨别能力,很容易被欺骗。法律要求监护人同意收集和使用他们的个人信息。”
保护生命、身体和健康的权利也令人关注。此前,草案规定要求相关科研机构进行人体实验,以开发新药或新的治疗方法。一些常委、地方政府、部门和公众指出,开展人体实验活动涉及到人格权保护,必须严格规范,以保护受试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为此,第二稿将此类活动的标准范围修订为“开发新药、医疗器械或开发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的所有活动。
此外,一些地方、法律教学和研究机构以及公众指出,开展与人类基因和人类胚胎有关的医学和科学研究可能会给人类生命、健康、安全和道德带来风险,因此有必要制定严格的法律规范。为此,草案第二稿增加了一项规定,即从事与人类基因和人类胚胎有关的医学和科学研究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违反伦理道德。
人民日报(2019年4月21日02版)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加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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