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807字,读完约5分钟
5月14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活动的通知》,对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活动进行了规范。 该通知对商品房销售广告进行了规范,指出商品房项目的广告名称应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上标注的名称一致,其他名称不得随意使用。开发企业销售人员不得以仍处于规划论证阶段的项目周围的交通、学校和市政配套设施为解释和承诺,以此促销商品房,诱导欺骗购买者。通知还指出,商品房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项目情况的解释和呈现不得违背良好的社会习俗;不得承诺投资、融资或变相融资的增值或回报;项目位置不得以项目达到特定参考对象所需的时间来表示;不得误导和宣传规划或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等市政设施;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不要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和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它不得包含对买方的注册永久居留、就业和进一步学习的承诺;未经政府部门确认的评估和排名,不得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开发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活动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相关单位:
为稳定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活动,切实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是规范商品房销售广告
(一)开发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销售备案证明的,不得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
(二)商品房销售广告应当标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承销机构的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或者商品房销售备案号。 (3)商品房项目的广告名称应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上标注的名称一致,其他名称不得随意使用。
(四)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或者误导购买者。广告中标注价格的,应当明确表示为实际销售价格,并明确说明价格的有效期;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准确、清晰、比例适当;涉及内部结构、装饰的,应真实准确;广告中应当标明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商品房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项目情况的解释和呈现不得违背良好的社会习俗;不得承诺投资、融资或变相融资的增值或回报;项目位置不得以项目达到特定参考对象所需的时间来表示;不得误导和宣传规划或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等市政设施;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不要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和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它不得包含对买方的注册永久居留、就业和进一步学习的承诺;未经政府部门确认的评估和排名,不得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开发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二是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
(一)商品房销售现场的项目位置图、绿化效果图、沙盘,应准确、清晰、比例适当,与实际规划相一致,不得超前规划、透支预期、过度渲染,不得刻意回避项目周围的不利因素。
(2)不得有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商品房销售现场的宣传视频、宣传效果图、装修效果图及相关宣传资料。如果设置精装模板,应与实际交付面积和装修标准一致。
(三)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销售现场一次披露上市信息,并在10日内公开销售。现场销售控制计划表中公布的已售和未售房源的具体房号应真实准确,不得向购买者提供虚假的销售信息。
(4)开发企业销售人员不得以仍处于规划论证阶段的项目周围的交通、学校和市政配套设施作为解释和承诺,推销商品房,诱使购买者进行欺骗。对商品房的说明、承诺等公示内容对商品房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商品房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合同内容,违反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相关要求
(一)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本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学习《房地产广告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0号)、《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规范广告宣传内容,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2)商品房销售项目存在违法宣传、虚假宣传或夸大宣传的,相关企业应立即进行自查整改,整改期限为2019年5月31日。
(3)我局将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止销售,并将不良行为记录在企业信用档案中,并酌情予以报告。情节严重的,将依法惩处。
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商河县、平阴县参照本通知执行。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济南楼市新政:广告需明示价格,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内容
地址:http://www.rm19.com/xbzx/336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