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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建立符合中国市场实际的集体诉讼制度,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诉讼制度,完善示范判决等机制,研究建立投资者专项赔偿基金。”中国证监会副主席严庆民在首届“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启动仪式上再次提起集体诉讼。
早在2000年左右,中国证监会就呼吁建立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在过去的20年里,这一制度在中国仍然是镜中花。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中,集团诉讼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在美国甚至被称为“20世纪程序法最重要的发展之一”。
当科技局正在紧张筹备时,注册制度即将落地,事前审查程序被放松、简化甚至取消,如果集体诉讼制度缺失,上市公司的违法成本仍然过低,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中国版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能否尽快提上日程?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如引入适当的投资者制度;严格打击内幕交易、市场欺诈等违法行为;建立了投资者保护基金和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两个专门机构,立体保护机制基本建立。
然而,目前的投资者保护仍然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尤其是在投资者的民事索赔方面。许多上市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给中小投资者造成损失,但即使他们后来打赢了官司,也需要很长时间,获得的赔偿也较少。
事实上,在其他成熟的资本市场,集体诉讼制度是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与目前的自诉、委托或代理诉讼方式相比,集团诉讼不仅可以动员“沉默的大多数”,还可以更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对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产生威慑,起到示范作用。这一制度安排对科工委和注册制度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这也是制度创新的关键环节,对实施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登记制度具有重要价值,应考虑正在进行的《证券法》修订。在注册制度下,前端企业的上市门槛有所放宽,后端企业需要大力遏制和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这不仅依赖于监管当局的监管,而且目前的证券处罚也没有足够的威慑力。作为股东,投资者最关心自己的利益,所以我们应该给他们武器,大胆坚决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在上市公司和中介面前总是处于弱势地位。
我国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举证责任,鉴于证券市场中隐藏的非法手段和信息不对称,我们能否采用举证责任倒置,而不是遵循一般意义上的“谁主张举证”的原则?另一个例子是诉讼审判。是否放宽诉讼受理,取决于监督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
有些人担心投资者会滥用他们的诉讼权利,导致过度诉讼。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与市场上的侵权案件相比,投资者应该高举法律武器的权利。此外,应大幅增加侵权责任赔偿,并借鉴知识产权保护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充分激励维权者,用市场手段净化市场,有利于新资本市场生态建设。因此,我们不妨让集体诉讼制度首先尝试在科技板块和注册制度改革的实验领域,并探索保护证券市场投资者乃至国内消费者权益的经验。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经济观察报:是时候建立集体诉讼制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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