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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出台了中央政府在科技领域的责任划分办法,要求财政对科技的投入只能增加或减少。有人提到,中央政府应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重点关注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工业化目标,充分发挥国家系统优势,在规定时限内开展综合协作研究,并通过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予以支持。

国办出台科技领域央地责任划分办法: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

以下是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和地方科技主管部门的通知

关于财权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9]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科技领域事权与事权划分的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5月22日

(这篇文章公开发表)

科技领域的中央和地方财政事务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策部署,现就中央与地方在科技领域的事权与事权的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原则,坚持新的发展理念,坚持推进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面结构改革为主线。坚定不移地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握科技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立足中国实际,借鉴国际经验,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形成完整规范的科技领域财权与事权划分模式,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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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原则。

——科学界定政府与市场的界限。进一步明确政府和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职能定位,科学合理确定政府科技投入的边界和方式,调动社会各种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推动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和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投入,加快建立和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充分发挥政府作用,政府将重点支持基础前沿、社会福利、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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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和责任。在完善中央决策和地方执行机制的基础上,明确了中央政府在财务确认和分工中的决策权。根据科技事项的公开程度、科技成果的受益范围等属性,科学合理地划分中央和地方在科技领域的财务和支出责任。中央政府重点支持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工作,以及为世界科技前沿、国家重大需求和国民经济主战场组织实施的重大科技任务。同时,要充分发挥中央政府在地方转移支付中的作用,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地方财政重点支持技术开发、转化和应用,构建独特的区域创新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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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当前和长期改革。着眼长远,坚持总体设计,全面系统梳理科技领域各项事宜,加强机构、人才、设备、项目和资金的协调配合,加强与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协调联动,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发展的金融体系和政策环境。同时,在聚焦当前中,改革是分类推进的,在保持当前科技领域财政政策整体稳定的基础上,当前的分类更加科学、合理、有效;调整目前不合理的分工和相对成熟的改革条件;对于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将暂时延续目前的分工模式,并根据相关领域机构和体制改革的进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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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根据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科技工作的特点,科技领域的财政分权和财政支出责任分为科研开发、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和发展。 科技人才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技推广、科研机构改革与发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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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科学和技术研究与发展。

科技计划(专项项目、资金等))利用财政资金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与开发而设立的基金被认为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共同财权,中央和地方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1.基础研究。

自由探索基础研究应以探索未知科学问题为重点,中央政府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充分发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在支持源头创新、加强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方面的重要作用。地方政府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承担支出责任结合基础研究区域布局独立设置,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给予统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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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目标为导向的基础研究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紧密结合,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应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和提升整体自主创新能力,中央政府承担主要支出责任。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根据相关规划和其他独立的科技计划(专项项目、资金等)),地方财政应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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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用研究和技术研发。

中央政府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重点关注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充分发挥国家系统优势,在规定时限内开展综合协同研究,并得到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支持。

用于农业、能源、生态环境、健康等领域需要长期演进的重大社会福利研究。,涉及国计民生,以及涉及行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中央政府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通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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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科研任务的部署,地方财政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同时,地方政府应承担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支出责任。)的应用研究和根据有关计划独立建立的技术研究和开发。

(二)科技创新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和发展补贴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共同财政责任,中央和地方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围绕国家目标,根据科学前沿发展、国家战略需要和产业创新发展需要,建设和发展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如国家实验室),中央财政承担资金的主要支出责任;根据相关建设和发展规划,地方财政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同时,根据地方规划等自主建设科技创新基地,地方财政承担财政负担的主要支出责任,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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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科技人才建设。

对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建设,根据有关规划和其他统一组织实施的专项科技人才,分别确定为中央或地方财政的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中央政府实施的涉及科技人才引进和培养的专项人才工程被确认为中央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政府承担支出责任。根据有关计划独立实施的引进科技人才和培训支持等地方人才,被确认为地方财权,由地方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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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科技成果的转移和转化。

风险补偿、后补贴、风险投资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被认为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共同财政责任,中央和地方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中央政府主要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资,促进关系国计民生和产业发展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本化和产业化。地方财政主要结合本地实际,引导社会资本自主增加投资,支持区域重点产业等科技成果的转移和转化,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全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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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财政负担基金调整为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责任,中央和地方根据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科技创新中心、国家综合科技中心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地方财政承担财政负担资金的主要支出责任,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整体支持。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的相关规划自主开展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地方财政承担财政负担的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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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科学技术普及。

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的保障被公认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共同财政责任,中央和地方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中央政府承担中央级科普工作保障的主要支出责任;对于地方科普工作的保障,地方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全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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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科研机构的改革和发展。

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的改革、发展和建设补贴,按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中央或地方财政权力,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对中央级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和建设的补助认定为中央财政权限,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中央级科研机构承担地方政府委托的任务,地方财政给予合理补贴。对地方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和建设的补助,认定为地方财政权限,地方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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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科学技术领域未列明的其他事项。

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中的财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应根据外交领域的改革计划进行。中央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中央财务或中央与地方联合财务。高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的科技管理和服务、科技研究开发机构,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资金渠道予以保障或支持。未列明的其他事项,根据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的特点,具体确定财权和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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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研究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推进国家高端智库建设等。,中央政府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充分发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的作用;根据研究任务的部署和当地情况,鼓励地方政府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地方政府设立专项项目(资金等))根据当地情况和有关计划独立进行社会科学研究,并由当地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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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参照中央与地方划分的原则执行;原则上,财政支持政策应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并适当考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特殊因素。

第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科技领域财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是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四种意识”,增强“四种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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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各级财政保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把科技作为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权和支出责任进行预算安排,不断增加财政科技投入,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中央政府继续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地方科技事业的支持力度。加大对基础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的支持力度,完善协调稳定支持和竞争支持的投入机制,促进科研、人才培养和基地建设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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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科技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和完善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着力提高财政科技资金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强化绩效管理监督的问责和工作考核,提高科技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执行效果。

国办出台科技领域央地责任划分办法: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

(4)合作深化相关改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使之更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更有效地配置科技资源,加强科技与经济、社会的紧密结合。按照推进“配送服务”改革的要求,我们将继续深化科研经费管理改革,使经费更好地服务于人们的创新活动。探索赋予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的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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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进省级以下相关改革。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省级以下财政体制和科技事业发展的实际,合理划分省级以下财政在科技领域的事权和支出责任。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合作,推动形成以科技资源配置为重点、整合重点研究的体制机制。要进一步聚焦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推动区域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全面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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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抓紧修订完善制度。根据本规划的相关要求,各相关部门应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今后,在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时,要促进中央与地方在科技领域事权与事权划分基本规范的体现,加强法制化、规范化建设。

国办出台科技领域央地责任划分办法: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

该计划将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国办出台科技领域央地责任划分办法: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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