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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科学技术板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者管理办法》,从四个方面加强了科学技术板块投资者的自律管理。有人提到,私募股权基金经理作为线下投资者在科技板块初始股票中注册时,应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最近两个季度在中国资产管理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产品总规模在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且最近三年至少有一个管理产品的期限在两年(含)以上。申请注册的私募股权基金产品规模应在6000万元(含)以上,并已在中国资产管理协会备案,委托第三方托管人独立管理基金资产。其中,私募基金产品的规模是指基金产品的净资产值。
科技板块首次公开发行网络下投资者管理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线下投资者参与科技板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线下询价和申购业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科技板块试点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科技板块首次公开发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线下投资者参与科技板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线下询价和认购业务,以及证券公司对线下投资者的推荐工作和证券公司作为科技板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承销商对线下投资者的管理工作。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者管理规则》及其他业务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上述单位开展与科学技术委员会首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相关的业务。
第三条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经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注册登记后,可以参与科技股初始股份的线下询价。
第四条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作为线下投资者在科技板块初始股票中注册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在中国资产管理协会完成注册;
(二)有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依法设立并连续经营两年以上,从事证券交易两年以上;
(三)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相关自律组织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或者纪律处分;
(四)具有必要的定价权。具有相应的研究实力、有效的估价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体系和完善的合规控制程度;
(五)具有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最近两个季度在中国资产管理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产品总规模在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且最近三年至少有一个管理产品的期限在两年(含)以上。申请注册的私募股权基金产品规模应在6000万元(含)以上,并已在中国资产管理协会备案,委托第三方托管人独立管理基金资产。其中,私募基金产品的规模是指基金产品的净资产值。
(六)符合监管部门和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参与首只科技股网下查询和申购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当遵守相关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的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被撤销注册或其产品被清算的,推荐投资人注册的证券公司应及时向协会申请取消其作为科学技术局投资人或科学技术局配售对象的资格。
第五条线下投资者在申请科技板块配售对象登记时,应根据自身管理能力、人员数量、产品投资策略和产品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参与科技板块初始股票线下询价的产品范围和数量。
第六条证券公司推荐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等专业机构投资者注册为科发局首次公开发行(IPO)投资者的,应当制定明确的推荐标准,认真审核被推荐机构的投资经历、信用记录、定价能力和资产管理规模,认真审核被推荐机构申请注册的产品数量是否与其管理能力相匹配,确保被推荐机构及其产品符合协会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公司规定的推荐条件。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对其推荐的科技板块初始股票市场下投资者的适当性进行自查。如发现投资者或其推荐的科技股配售对象不符合本规则第四条的条件,应及时向协会报告,并申请注销或暂停。
证券公司应告知其推荐的投资者认真阅读和熟悉本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内容,并告知投资者不熟悉相关业务规则可能导致违规行为,协会将采取自律措施。
证券公司推荐不合格的机构或产品注册为投资者或放置在科技局下的对象,未及时跟踪推荐的投资者并主动报告等。,协会应当按照相关自律规则对证券公司采取自律措施。
第七条线下投资者参与首只科技股线下询价和申购业务时,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
(一)制定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识别业务各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采取必要的内部控制措施,确保业务合法合规开展。
(二)制定专门的业务操作流程,明确操作程序、岗位职责和权限划分。主要操作环节应设置角度A和角度B,重要操作环节应设置评审机制。
(3)加强相关人员的管理。规范科技板块初始股票网络下员工参与询价相关行为,避免在业务流程中谋取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建立健全员工业务培训机制,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实践水平。
(四)坚持科学、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开展科技板块新股的研究工作,认真研究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等信息,充分发挥专业市场定价能力,在充分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价格。
(5)建立和完善必要的投资决策机制,严格执行决策程序确定最终报价。
(六)制定认购资金划转的审批程序,根据认购计划安排充足的储备资金,确保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划入结算银行账户。
(七)对科技板块下初始股票询价和认购业务的开展进行合规性审查,审查公司是否与相关规则规定的项目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存在关系,报价和认购行为是否违反本规则规定和公司内部制度要求等。
(八)相关业务系统汇编、工作底稿等应该存档以备将来参考。
第八条线下投资者在参与首只科技股网下询价和认购业务前,应认真阅读本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则和操作指引,熟悉操作流程,并对询价前的准备工作进行自查,确保协会注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配售对象在注册有效期内,网下询价和申购过程中支付渠道畅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下申购平台的ca证书、注册银行卡等必要的申购和支付工具能够正常使用。
网下投资者在参与科技股初始股票网下查询和认购期间,不得擅自变更姓名、银行卡号码、证券账号等注册信息。,并对停电、网络故障等紧急情况制定应急预案,避免查询后无法购买或支付。如因未做好调查或应急预案而发生违规行为,协会将根据相关规定采取自律措施。
第九条线下投资者参与首只科技股网下询价时,应认真选择参与项目,认真研究招股说明书材料,深入分析发行人信息,充分发挥专业定价能力,在充分研究和严格执行定价决策程序的基础上合理报价,不得有任何独立、客观、不诚实或不廉洁的行为。线下投资者应将每次报价的定价依据和定价决策过程相关材料存档,以备日后参考。
第十条同一配售对象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参与首只科技股的线下查询,其他相关账户不得参与。参与离线查询的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不得参与在线购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市值计算的规定,合并市值计算的证券账户视为关联账户。
第十一条参与询价的线下投资者在对科技股初始股票进行初始询价时,可以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不同账户填写一份报价,每份报价应包括配售对象、每股价格以及与该价格对应的拟购股份数量等信息。同一网络下投资者的所有报价中,不同的拟购价格不得超过三个,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不得超过最低价的20%。
第十二条线下投资者在科技板块新股初始询价中填写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时,应根据实际申购意愿、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申购数量。拟认购数量不得超过初始线下发行数量,也不得超过主承销商确定的单个配售对象认购数量上限。拟认购金额不得超过配售对象的总资产或资本规模,并确保其认购数量和未来持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三条提供有效报价的线下投资者应当按照公告要求在认购时间内进行认购。如果初始询价确定了发行价区间,线下投资者应填写在发行价区间内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的购买价格和购买数量,同一线下投资者所有报价中的不同购买价格不得超过3。配售对象申报的采购数量不得低于初始询价时有效报价对应的建议采购数量。
第十四条线下投资者应当根据认购金额预留足够的认购资金,确保认购资金和经纪佣金在配售后按时足额支付。配售对象应当按照公告要求的时间,使用协会注册有效的银行账户办理认购资金和经纪佣金的划转。支付新股认购资金时,应当足额支付配售新股的经纪佣金。
配售对象用于线下认购的资金来源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售后所持股份数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第十五条线下投资者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参与科技股首只股票的线下询价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引用他人的叙述;
(二)同一配售对象使用多个账户报价的;
(3)投资者之间的谈判和报价;
(四)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5)委托他人报价;
(六)利用内幕信息和未披露信息进行引用的;
(七)没有真实购买意向的人为报价;
(八)故意压低或者抬高价格的;
(九)未严格执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谨慎报价;
(十)没有定价依据,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报价不合理的;
(十一)收购数量不合理,收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或资本规模的;
(十二)接受发行人、主承销商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的资金援助、补偿和回扣;
(十三)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廉洁的情形。
第十六条线下投资者参与科技股首只股票的线下报价后,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采购或未全额采购的;
(二)配售后未按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和经纪佣金的;
(3)网上和网下同时购买;
(四)分配后未遵守销售限制期等相关承诺的;
(五)影响发行顺序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主承销商发现线下投资者违反本规则的,应当及时向协会报告。主承销商隐瞒、欺骗或不报告的,协会将根据有关规定采取自律措施。
第十八条线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违反本规则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参与科技股初始板线下询价和申购业务的,协会应当按照以下规则采取自律措施,并在协会网站上公布。线下投资者的相关工作人员出现在本规则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中的,视为其所在机构的行为。
(一)本规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线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现一次的,本协会将在六个月内将出现上述违规行为的配售对象列入初始配售对象限制名单(以下简称限制名单);如本规则第15条和第16条规定的情形出现两次(含两次),本协会将在12个月内将上述违规的配售对象列入限制名单。科技板块、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的违规数量合并计算。在列入限制名单期间,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科技股、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初始股票的线下询价。
(二)线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有本规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且情节严重的,本协会将把线下投资者列入初始股票市场投资者黑名单,时间为12个月。黑名单期间,线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科技股、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初始股票的线下询价。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托管人、银行等第三方的过错造成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发生,相关线下投资者和配售对象本身不承担责任,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线下投资者可向协会申请豁免处罚。
第十九条线下投资者违反本规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以外其他条款规定的,协会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整改、暂停新增配售对象登记、暂停线下投资者资格等自律措施。
第二十条线下投资者参与首只科技股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协会将移交监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中证协:从四个方面加强科创板网下投资者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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