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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局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除了对交易机制和异常波动进行了明确规定外,还对科技局异常交易行为的类型和监控标准进行了全面、详细的规定。
有11种典型的异常交易行为,分为5类,包括虚假申报、拉高和压低股价、维持涨跌上限价格、自买自卖或相互交易、严重异常股票的异常报告率,并定义了其交易特征和量化监控标准。
在国内外成熟市场的交易监管实践中,首次以业务规则的形式披露了异常股票交易的监管标准。
这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在资本市场重大机构改革中进一步落实中国证监会优化交易监管相关要求的具体举措,即设立科技板块和试点注册制度。
命名了五类十一种行为
首先,对于虚假申报,本细则明确了虚假申报是指通过大量申报和撤销,引诱、误导或影响其他投资者正常交易决策的异常交易行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将重点监控三种类型的虚假申报:
(1)在开盘价拍卖阶段,投资者宣布买入或卖出价格比上一个收盘价低5%以上;
累计申报数量或金额较大的;
累计申报数量占市场同方向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累计取消申报数量占累计申报数量的50%以上,反向申报低于申报买入价格或反向申报高于申报卖出价格的交易行为,以及在集合竞价中开盘价虚拟参考价格的增减幅度超过5%。
(2)在连续竞价阶段,投资者多次在最优5档内申报买入或卖出;
单次申报后,实时最优五档剩余有效申报的累计数量或金额巨大,占市场同方向剩余有效申报总数的比例较高;
以及申报后取消申报的情况,累计取消申报占累计申报的50%以上。
(3)在开始和连续竞价阶段,当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区间的极限时,当投资者同时进行涨跌区间的单个最高限价申报后,该价格下剩余的有效申报数量或金额巨大,占市场有效申报总额的比例较高;单次取消升(降)价最高限价申报后,累计取消升(降)价最高限价申报数占该价格累计申报数的50%以上。
二是拉高和压低股票价格,细则解释为大规模申报、连续申报、集中申报或价格申报以及明显偏离股票最新交易价格的交易,在此期间股票交易价格明显上涨(下跌)的异常交易行为。
拉高和压低股价也分为三种情况:
(1)在限价股票的开盘价拍卖阶段,投资者同时有大量的交易;交易数量占同期市场总成交量的比例较高;股票开盘价上涨(下跌)超过5%的行为。
(2)在连续竞价阶段的任何3分钟内,投资者的买入交易价格有上升趋势,卖出交易价格有下降趋势;交易的数量或金额很大;交易数量在交易期间占市场总成交量的比例较高;股票上涨(下跌)超过4%的交易行为。
(3)在封闭式集合竞价阶段,投资者同时有大量的交易;交易金额占同期市场总成交量的比例较高,股票交易行为上升(下降)超过3%。
第三,维持涨跌幅度的最高限价是指通过大规模申报、连续申报和集中申报将股票交易价格保持在涨跌幅度的极限状态的异常交易行为。
维持最高限价主要体现在两种情况下:
(1)在连续竞价阶段,投资者也有股票交易价格上涨(下跌)的极限状态;单次最高限价申报后有所增加(减少),该价格下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金额巨大,占市场该价格下总剩余有效申报金额的比例较高,持续时间超过10分钟。
(2)在封闭式集合竞价阶段,投资者也有一个极限状态,即在连续竞价结束时,股票交易价格处于上涨(下跌)区间;在连续竞价结束和收盘叫价拍卖结束时,市场上升(下降)了交易量,最高限价中仍有大量有效申报。
第四,自买自卖和相互交易对手交易是指大量股票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或相关账户之间交易,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一)自营和自营,是指投资者在进行股票交易时,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频繁、大规模的交易;以及交易量占全天股票总成交额10%以上或收盘叫价拍卖阶段交易量占同期市场总成交额30%以上的交易行为。
(二)相互交易对手交易,是指投资者交易股票时,两个以上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频繁、大规模的交易;在集合竞价中,成交额占全天股票总成交额的10%以上,或者占收盘时市场总成交额的30%以上。
第五,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的异常报告率是指股票交易发生严重异常波动后10个交易日内,违反审慎交易原则,利用资本和股权优势的异常交易行为。
严重异常波动股票异常报告率的认定标准为股票交易发生严重异常波动后10个交易日内,单笔买入(卖出)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的单向报告交易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投资者科技股的交易行为不符合相关监控指标,但其接近指标且反复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也可以将其认定为相应类型的异常交易行为。
此外,在识别投资者行为时,上海证券交易所基于合并计算。即以投资者名义开立或同一投资者实际控制的单个或多个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和其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集团)的申报金额、数量、交易量和比例一并计算。
计算交易规模时,基于单向计算。也就是说,当投资者在买卖两个方向上申报或进行交易时,整个市场的相关申报数量、申报金额、交易数量、交易金额、申报总金额等指标分别按单个方向计算。
据报道,关于五类异常交易行为,一方面,从交易模式来看,典型的行为特征和完全的异常模式可能会对市场秩序产生重大影响,干扰市场价格调节机制的正常运行,甚至误导其他投资者的交易决策。
例如,虚假申报指的是通过大量的申报和撤销,以不结束交易为目的,引诱、误导或影响其他投资者正常交易决策的交易行为。
另一方面,从量化标准来看,它们都需要有一定的资本或持股优势,并且交易规模或市场份额相对较高。例如,当日交易中股价被推高和抑制的交易次数必须在3分钟内达到30万股或300万元,交易次数占交易期间市场总成交量的比例必须达到30%。
又如,在自买自卖行为中,实际由自己控制的账户间交易占全天累计交易总额的比例必须达到10%,或者在收盘看涨拍卖阶段的交易占同期市场交易总额的比例必须达到30%。
澄清异常交易行为
采取的监管措施
对于在科技股交易中实施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根据其行为的严重程度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并将账户列为重点监控账户;
要求投资者提交合规交易承诺;
暂停投资者账户交易;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
被认定为不合格的投资者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对于屡犯、累犯等异常交易者,交易所也将严格监管,包括在一定时间内重复、持续实施异常交易行为;
存在反向交易同时实施的异常交易行为;
实施涉嫌操纵市场的异常交易行为;
对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的股票实施异常交易行为;
因异常交易行为被交易所处罚;
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除了对投资者采取监管措施外,向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的经纪人如果未能正确履行管理客户交易行为的职责,也将受到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除了警告、监管谈话、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之外,严重者甚至可能被指控惩罚性赔偿、暂停或限制交易权限、取消交易权限和取消会员资格。
交易行为监管是证券市场监管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加强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与此同时,投资者也有一些声音要求提高监管透明度,披露异常交易的监管标准。
事实上,自2016年以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布异常交易典型案例、对证券公司进行合规培训等方式,向市场公开阐释了异常交易行为监管的主要原则和基本逻辑,积极有序地推进了异常交易监管标准的宣传。
业内人士表示,以《细则》形式发布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是落实优化交易监管总体要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全面提升监管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促进“以监管员为中心”的监管模式转变,有利于投资者进行自律、合法、合规的交易,有利于共建规范有序的市场交易环境。
上海证券交易所表示,本细则发布实施后将严格执行,以维护科技股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并将继续根据科技股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评估、优化和调整,完善科技股交易监管。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首度公开!五大类11种行为将被认定为科创板异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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