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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南昌6月21日电(记者赖兴)协助他人创办电视节目、承办节目业务和购买电视剧,共获得财产770多万元...6月20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西省广播电视台原党委委员、副台长李建国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0万元,并依法追回违法所得。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1994年至2017年,李建国在担任jtv节目制作人、编辑部主任、江西广播电视台副台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江西某影视传媒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某、江西某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等7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7,769,308元。并帮助这些人创办电视节目、经营节目业务、租赁设备、购买电视剧、支付基金和评定职称。此外,在江西省纪委对李建国进行纪律检查时,发现李建国主动坦白了组织在初核阶段没有掌握的违纪和涉嫌犯罪的问题,这是一种坦白。李建国因揭露他人犯罪行为而立功。李建国被绳之以法后,主动返还涉案赃款776.9308万元。
本院认为,李建国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776.9308万元,构成受贿罪,数额巨大。鉴于李建国揭露他人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李建国在被绳之以法后认罪悔罪,并积极返还全部赃款。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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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江西广播电视台原副台长李建国被判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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