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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同比增长199%,这是中国邮政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邮政消费金融”)移交的2018年业绩。然而,引人注目的业绩光环现在已经被一个新的焦点所取代:一方面,总经理于宏勇即将离职;另一方面,在几起试图终结与借款人金融贷款合同纠纷的案件中,法院指出中国邮政消费金融应调整高利率罚息。中国邮政的消费金融已经被推到了风口浪尖。
鉴于上述情况,《经济观察报》记者致电中国邮政消费金融相关负责人,透露公司董事会确实收到了于洪勇总经理的辞职申请,公司目前由董事长林担任董事长。与此同时,该负责人向记者强调,中国邮政消费金融所有产品的年利率都没有超过36%。此外,对于2018年7月推出的新产品,延迟支付费用已被取消。
总经理于洪勇辞职
继2017年扭亏为盈、2018年取得巨大成就后,中国邮政消费金融成为近两年消费金融行业最大的“黑马”。
根据企业调查,中国邮政消费金融成立于2015年11月,注册资本30亿元,法定代表人林。中国邮政消费金融的大股东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70.5%),其他股东包括星展银行(持股15%)、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持股3.67%)和拉卡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持股1.67%)。
中国邮政消费黄金第一任总经理是王,他于2017年4月加入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值得注意的是,王容晖离职后,中国邮政消费金融总经理一职已处于空状态近半年。截至2017年11月,银监会批准俞洪勇担任中国邮政消费金融部董事兼总经理。
据公开信息,于洪勇曾在央行和江西银监局担任相关职务,监管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合规和风险控制方面经验丰富。在此之前,他还担任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西藏分行党委书记和行长。
于洪勇曾经评价自己,既是“裁判”,又是“运动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宇表示,国内商业银行已经“充分发展”和成熟,而消费金融是一种全新的形式。一方面,它正在高速发展,同时又没有现成的经验和模式可供复制,所以这是一件“困难的、具有挑战性和价值的”事情。
现在,在任职不到两年后,于洪勇面临辞去中国邮政消费金融部总经理一职的风险。记者致电中国邮政消费金融相关负责人,向记者确认公司董事会已收到于洪勇的辞职申请,申请中所列原因为“个人原因”。目前,中国邮政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由董事长主持,运作正常。
据公开信息,中国邮政的自营消费金融业务包括三条产品线:“送你的花”、“送你的购物”和“送你的贷款”,涵盖情景分期、网上信贷和线下大额信贷业务。
在过去的几年里,中国邮政的消费金融行业采用了“线上+线下”的o2o模式。目前,中国邮政消费金融在线布局的客户渠道包括中国邮政消费金融应用、支付宝、微信公众账户等。;在网上,中国邮政消费金融的客户渠道包括第三方渠道、邮政和邮政集团网点,以及分布在安徽、辽宁、山东、江西、广东和四川等16个省的直销中心。
2019年3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发布的2018年财务报告显示,其控股子公司中国邮政消费金融2018年总资产为236.71亿元,实现净利润2.03亿元,同比增长199%。然而,中国邮政消费金融的业绩细节并未披露。
罚息纠纷
至于中国邮政消费金融在2018年实现的199%的净利润增长率,市场上对于高额罚息是其利润的重要组成部分存在诸多疑问。得出这一结论的原因是,根据中国判决文件网近日公布的中国邮政消费金融与借款人之间的金融贷款合同纠纷案件,法院指出中国邮政消费金融应对超额罚息进行调整。
所谓贷款罚息是指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时所支付的罚息。作为对未能按时偿还贷款的处罚,也可以理解为违约金和滞纳金。
近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国邮政消费金融与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邮政消费金融也遇到了一些麻烦。
本案中,用户申请的装修个人消费贷款为“邮友贷款”,申请金额为15万元,共分48期。其中,中国邮政消费金融与用户约定按照逾期期数收取滞纳金,每期(月)标准为:未付款金额的5%,且不少于50元。
法院认为,根据还款计划表的计算,本案涉及的贷款年利率为12%(月利率为1%)。关于违约金,《借款协议》规定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月利率的5%,原告要求违约金按照该标准计算,该标准以合同为依据。
根据中国邮政消费金融提供的“欠款清单”,本案涉及的贷款年利率为12%;逾期起始日期为2017年12月7日,截至2018年4月28日,本金、利息、违约金和手续费分别为34,948.04元、1,859.81元、1,176.16元和900元。
法院认为,利息、违约金和手续费之和不应超过根据贷款解散时的本金余额34,948.04元,月利率2%计算的结果,即每月不应超过698.96元(34,948.04元×2%),否则明显过高,应予调整。
最后,法院裁定,原告中国邮政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魏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协议》已于2018年10月22日解除。同时,自2018年10月23日起,利息、违约金和手续费的金额以贷款本金的未偿还部分为基础,按照2%的月利率计算,直至实际还款日。
一位消费金融行业的律师告诉记者,上述法院的判决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8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的24%,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额利息协议无效。借款人要求贷款人返还已付年利率36%以上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规定:“贷款人和借款人已就逾期利率和违约金或其他费用达成一致。贷款人可以选择索赔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也可以一起索赔,但年利率合计超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记者注意到,中国邮政消费金融与借款人之间的金融贷款纠纷在中国网上判决文件中并不少见。因为有些怀疑论者认为,如果使用“过账”的滞纳金计算标准(即月利率为5%),不包括贷款利息,年化利率已经达到60%。
就此,中国邮政消费金融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您借出产品的滞纳金收取标准为未付款额的5%,且不低于人民币50元。其中,“逾期付款”是指客户当期未支付的欠款,而不是欠款总额,不能只按产品的年化利率计算。产品的年化利率根据总费用计算,包括利息、违约赔偿金和手续费。
“我们所有的产品都没有超过36%的年化利率,贷款界面清楚地显示了执行利率。客户可以在知道并确认同意后借钱,绝不会出现任何超出法律要求的情况。设定延期支付费用不是为了盈利,而是本质上是一种风险控制措施。金融机构根据监管要求加强风险防范是一项常见措施。例如,如果客户按照贷款合同正常还款,就不会有滞纳金。”上述中国邮政消费金融负责人表示,考虑到客户体验,2018年7月推出的新产品已经取消了滞纳金。此前已签订相关贷款协议的客户应遵守该协议。
事实上,类似的案例并不仅仅发生在中国邮政的消费金融领域。工业消费金融公司和北方消费金融银行也有类似的案例,法院不支持年利率超过24%。据记者从多个行业数据了解,消费金融业务的收入来源包括贷款息差、担保或保险费回扣、服务费和逾期罚息,其中前三项是消费金融机构的主要收入来源。
根据2017年底发布的《关于规范和整顿“现金贷款”业务的通知》:“各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本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行和匹配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萨克研究所高级研究员王世强指出,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民间借贷的年利率不应超过36%,因此逾期收费不应超过这一标准。
一些持照黄金消费者和第三方负责人认为,目前的法律法规仍需进一步完善。“在中国邮政消费金融的情况下,60%的年利率是根据5%的月利率计算的。这个算法太笼统了。如果客户在一个月内将逾期资金全部结清,是否仍为年化60%?”华北一家持牌黄金淘汰机构的负责人告诉记者,正常客户的利息和费用以及违约客户的一次性违约金不应全部用一个统计口径来计算。此外,并非所有组织都有违约赔偿金。
苏宁金融研究所高级研究员陈家宁表示,目前我国没有明确的罚息标准,“5%的罚息”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机构自身的保护,是对逾期借款人的压力,每个人都需要看到坏账发生后的催收成本、诉讼成本、执行成本和信用风险。事实上,收取这些费用是一种行业惯例,这种情况与银行信用卡中心非常相似。
什么样的利率标准是合理的?王世强告诉记者,最合理的利率标准是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对于因疾病等事故导致还款能力迅速下降的借款人,建议大幅降低还款能力;对于还款能力正常的客户,只需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在鼓励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要求下,建议给予一定的减免。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总经理辞职 高额罚息惹是非“黑马”中邮消费金融发生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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