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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6月28日电(记者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为职工提供和更新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督促教育职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如实记录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和发放情况。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用金钱或其他物品代替……”近日,《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经北京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7月15日起施行。
新规定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或者不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或者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新规定要求矿山、金属冶金、建筑、道路运输、危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总数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低人数不得少于3人。
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方面,新规定指出,对新录用、转岗、离岗6个月以上的人员,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人员,应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安排工作。
[我要纠正错误]责任编辑:齐修养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北京: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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