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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编者溥
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操纵市场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司法解释)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两个司法解释充分反映了市场操纵和“鼠仓”犯罪的新变化和新特点,进一步加大了对两类证券期货犯罪的打击力度,其发布实施有利于妥善解决监管执法和刑事司法面临的实际问题。这是增加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成本、强化法律责任、完善科技板块试点注册制度配套司法保障的重要举措。这对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科技板块改革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操纵市场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市场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具体明确了“混淆交易操纵”、“窃取交易操纵”、“重大事件操纵”、“利用信息优势操纵”、“欺诈交易操纵”和“跨期、现货市场操纵”等六种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方法。
同时,《操纵市场司法解释》调整了操纵市场罪的定罪情节标准和加重处罚情节标准,降低了原立案起诉标准中规定的持股比例、连续交易期限等相对比例指标,增加了交易金额、占用保证金金额、非法所得金额等绝对金额指标,进一步加大了对操纵市场行为的处罚力度。
《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司法解释》对《刑法》第180条第4款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进行了细化,并对“未公开信息”的范围、“明示和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认定、非法所得的计算等重要问题进行了界定。从进一步有效规范“鼠仓”违法犯罪行为的角度出发,本罪入罪加重。
中国证监会表示,有效打击市场操纵和“鼠仓”犯罪是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违法违规者将付出必要的违法成本,特别是通过依法惩治犯罪,可以有效震慑犯罪分子,有效预防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中国证监会将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序落实和衔接两个部门的司法解释,认真落实两个部门司法解释的要求,严格查处操纵市场和“鼠仓”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两高”亮剑 操纵市场、“老鼠仓” 刑责界定扩围惩戒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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