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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披露办法》。根据通知,最近两个季度的净稳定基金比例信息应至少按照半年度频率在财务报告或官方网站上披露。 全文如下: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披露办法》的通知
银豹建发[2019]11号
各银监局,各大银行、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
现将《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披露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3月4日
(此复印件发送至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当地法人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披露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场约束,提高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按照《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对净稳定资金比例实施监管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
第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的披露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银行(以下简称高级法行),应至少每半年在财务报告或官方网站上披露一次最近两个季度的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如果仅在官方网站上披露,高级法律银行应在财务报告中提供查阅上述信息的网站链接。
第五条高水平法律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的模板、说明和要求,按照合并标准披露季度末净稳定资金的比例以及2019年以后各明细项目的价值。除特殊规定外,应披露各项目转换前后的净稳定资金额。
第六条高水平法律银行还应披露与净稳定资金比例相关的定性信息。根据相关性和重要性原则,高级法律银行可以披露以下信息:
(a)季节内和跨季节的净稳定资金比例。
(二)净稳定资金比例计算中各组成部分对净稳定资金比例及其变化的影响。
(3)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融资结构和经营环境对净稳定资金比例的影响。
(4)相互依赖的资产和负债与相关交易之间的相关程度。
第七条高水平法律银行应至少在官方网站上保留最近四个季度净稳定资金比例的披露信息。
第八条其他商业银行应至少按照半年度频率和合并规模,在财务报告或官方网站上披露最近两个季度净稳定资金、可用稳定资金的比例和所需稳定资金的最终价值。
第九条商业银行首次披露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披露最近三个季度净稳定资金比例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商业银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净稳定基金比率信息的,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延期披露。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确保披露的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商业银行应确保净稳定资本比率的外部披露数据与监管提交数据的一致性;如有重大差异,应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说明。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披露信息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酌情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高水平银行净稳定资金比率量化信息披露模板。doc 【/ h/doc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银保监会印发《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披露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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