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795字,读完约2分钟

我们的记者鲍兴安

最近,《财政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注册申请人的有关规定修改为申请人。

二.第六条修改为:申请注册时,申请人应当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附表一):

(一)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二)申请人出具的符合注册条件的承诺;

(三)申请人专职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承诺书。

申请人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的,应当提交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的居住证信息或者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的出入境证明信息。

如果申请人是外国人,应同时提交护照和签证信息以及《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信息。

注册会计师被依法认定或者评估的,应当提交符合认定或者评估条件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三.第七条修改为:申请人和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第九条修改为: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正式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和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登记申请。

5.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因前款第(四)项原因被撤销注册或者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向社会公告。

6.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申请人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申请材料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及其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总会计师)予以警告,并向社会公告。

七、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将本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八、删除附表2,并对附表1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和附表3注册会计师注册备案表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财政部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地址:http://www.rm19.com/xbzx/373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