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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争议事件中,工伤类纠纷比较多 其多样性和复杂性不仅是工伤认定、残疾水平的鉴定环节,与工伤相关的各项待遇也比较难理解 最近,一名员工向本报报告说,不知道《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不重复一次”的费用有多少。 这些费用怎么规定,计算,支付? 以下三个例子分别从实践的立场出发,详细说明了一次不重复残疾补助金、一次不重复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再劳动死亡补助金 不一次重复残疾补助金:根据残疾等级和12个月平均月工资,李先生在工人受伤后被认定为5级残疾。 年4月8日,李先生从工伤保险基金收到不重复的残疾补助金时发现,没有按企业实际工资计算。 也就是说,比预想的少得多。 这是什么意思? 【评价】一次不重复残疾补助金是根据员工本人工作前12个月的平均月薪明确支付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36条、第37条分别是:职工因劳动者残疾被认定为1级至4级残疾的情况下,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残疾等级支付1次残疾补助金,标准是1级残疾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2级残疾为25个月。 因员工残疾被鉴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情况下,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残疾等级一次也不支付残疾补助金,标准是五级残疾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残疾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因员工残疾被鉴定为7级到10级残疾的情况下,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残疾等级不重复的残疾补助金,标准为: 7级残疾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8级残疾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9级残疾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10级残疾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关于上述规定中的“本人工资”的定义,《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的规定是:“本条例所称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职工事故受到伤害或患职业病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调整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根据调整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本人工资低于调整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按调整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所以,这里的“本人工资”不是“实际工资” 一次不重复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是统一地区人民政府在刘先生遭遇工伤并鉴定后,不能从事原职工,因此于年6月12日要求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不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 但是,她关于不重复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发放规定尚不清楚 【评价】不一次重复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按照统一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伤被认定为五级、六级障碍的,由工伤职工本人提出。 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基金不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 因员工残疾被认定为7级到10级残疾的,劳动、录用合同期满终止的,或者员工本人解除劳动、录用合同的,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医疗补助金不一次性重复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此,各地不重复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不同 例如,在北京市,不一次性重复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是该职工解除或结束劳动关系时3~18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 其中,五级18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 在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30个月,其中5级残疾30个月,6级残疾25个月,7级残疾20个月,8级残疾15个月,9级残疾10个月,10级残疾5个月 再就业死亡补助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肖先生的丈夫在某企业工作时,每月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 年8月9日,丈夫因工人当场死亡 之后,由于企业没有为丈夫获得工伤保险,肖先生要求企业支付丈夫的再就业死亡补助金 在谈判过程中,企业希望承担相应费用的支付责任,但只同意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肖先生不知道企业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点评】企业的说法是错误的,必须按照年全国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向肖先生支付再就业死亡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时,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关于不一次性复职的死亡补助金的标准,该条例第39条第(3)项规定,“不一次性复职的死亡补助金的标准是上年度全国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的说法是错误的 这个企业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没有为肖先生的丈夫进行工伤保险,所以必须根据当地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20倍”,支付再死亡补助金,而不是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颜梅生法官来源:劳动午睡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时讯:一次不重复工伤补助金怎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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