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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月24日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4日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中劳动关系处理的通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的规定,对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支付其在此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防治工作,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对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和新型冠状病毒的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支付其在此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将推迟到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时。
第二,如果一个企业由于流行病的影响而在生产和经营中遇到困难,它可以通过调整工资、轮换和休息、缩短工作时间等方式来稳定其工作。,尽量不要裁员或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定岗位补贴。企业在工资支付周期内停产停业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如果职工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不提供正常劳动的,由企业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疫情影响,当事人在法定时效期间不能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仲裁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理由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疫情等原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在法定期限内难以审理的,审理期限可以相应顺延。
四、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指导和服务,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1月24日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人社部:职工隔离或观察期间,企业应支付工作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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