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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6日下午16时,广东省新闻办公室召开第12次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对依法防疫工作做了明确说明。

据《泰晤士报》记者发回的报道,省委政法委副书记蒋洁欣在新闻发布会上说,在依法防疫方面,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省委政法委迅速牵头组建了省政府办公室、省公安厅, 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督局等单位进行专题研究,起草相关法律法规。 省委政法委要求全省各级政法机关在防控疫情过程中遵循五项原则:一是遵循法律依据原则;第二,遵循严格高效的原则;三是遵循合理性和适当性原则;第四,遵循协调合作的原则;第五,遵循文明执法的原则。

广东省高院副院长:拒不接受隔离治疗且恶意传播病毒,最

省法院副院长胡颖表示,自疫情爆发以来,省法院对此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门工作组,研究与疫情有关的刑事和民事法律问题。

胡颖指出,当前涉及疫情的违法犯罪活动有一个共同特点,即拒绝配合疫情防控部门的工作,抗拒和阻碍疫情防控,危害公共卫生安全。中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不同的罪名,编织了一张严密的法律网。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有关人员和单位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配合卫生防疫部门提出的防治措施,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可以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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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颖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影响突发传染病和其他灾害预防控制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确诊或疑似病例不予处理或隔离,以及恶意或放任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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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以及因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人民法院将严格依法办事,贯彻“快速严明”的精神,准确定罪量刑,依法打击各类流行性犯罪,为我省疫情防控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人民视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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