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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SASAC)2月7日发布的《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加强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反映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SASAC近日发布了《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公司(以下统称投资企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形成的权益进行登记的行为。前款所称实际控制权,是指国有独资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持股比例不超过50%,但其为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能够实际控制企业行为的情形。
《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出资企业以出资、占有或者转让方式首次取得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的,应当办理占有登记。占有登记包括企业名称;成立日期、合伙期限(如有)、主要营业场所;管理合伙人。业务范围;认缴及实缴出资额;合伙人的姓名、类型、类别、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认缴出资比例、实收出资额和缴纳期限;外商投资(如有),包括投资对象名称、统一信用代码、行业、投资金额、投资比例等。;合伙协议及其他需要登记的内容。
《暂行规定》指出有限合伙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主要经营场所变更;更换执行合伙人;经营范围变更;变更认缴出资额;应当登记变更的名称、类型、类别、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认缴出资比例以及其他应当登记变更的情形。有限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注销,或者因财产份额的转让、被投资企业的退出或者性质的变化,有限合伙企业不再符合第二条登记条件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暂行规定》还指出,出资企业有责任申报有限合伙企业出资形成的权益的相关信息,并根据出资关系逐级报送给国家出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应当在审核确认相关信息后完成登记,并将相关信息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多个出资企业共同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应当由各出资企业分别登记注册。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应当在相关情况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被投资企业应在每年1月31日前更新上一年度投资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实收资本和对外投资情况。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国资委印发《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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