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417字,读完约4分钟
中国证监会就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的部分条款发布相关规定。取消最近一期期末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的资产负债率高于45%的条件;取消连续两年在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本次发行条件将在创业板以前募集的资金基本用完后,根据信息披露要求进行调整,使用的进度和效果与披露基本一致。
以下是全文:
中国证监会发布了有关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部分条款调整的相关规定
为深化金融供给体制改革,完善再融资的市场化约束机制,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帮助上市公司抗击疫情、恢复生产,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暂行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以下简称《再融资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再融资制度部分条款的调整主要包括:
一是简化发行条件,扩大创业板再融资服务覆盖面。取消最近一期期末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的资产负债率高于45%的条件;取消连续两年在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本次发行条件将在创业板以前募集的资金基本用完后,根据信息披露要求进行调整,使用的进度和效果与披露基本一致。
第二,优化非公开制度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事先决定所有发行的股票都以战略投资者为目标,定价基准日可以是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发行期的第一天。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和锁定机制,将发行价格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价格的10%下调至20%;将锁定期分别从36个月和12个月缩短至18个月和6个月,不适用减让规则的相关限制;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的非公开发行对象数量将分别从不超过10个和5个调整为不超过35个。
第三,批准文件的有效期应适当延长,以方便上市公司选择发行窗口。将再融资批准的有效期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自2019年11月8日起,《再融资规则》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社会各界都同意对这一再融资制度的某些条款进行调整。在征求意见期间,我共收到107条有效的书面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适用“新老规定”和加强对“清股实债”行为的监管方面。我已经根据具体情况分析、采纳、吸收或纳入了随后的相关改革。
为进一步支持上市公司做强做大,应对市场关注,我部将修订《发行监管问答——指导和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适度放宽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规模限制,并同时发布实施。
此次修订后,我会将严格规范上市公司日常监管制度,不断完善、收紧上市公司再融资发行条件,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加强对再融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现场检查,加强对“清股清债”等违法行为的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新《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发行的登记制度,并授权国务院规定登记制度的具体范围和实施步骤。预计创业板,特别是主板(中小板)实施注册制度需要一段时间。新证券法实施后,这些董事会将在一段时间内继续实施审批制度。平行审批制和登记制与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没有矛盾。
再融资规则实施后,再融资申请已经发出的,适用修订前的相关规则;如果已获得批准,但发行尚未完成,且批准仍在有效期内,将适用修订后的新规则。上市公司将在完成相应的决策程序、更新申请文件或处理会后事项后继续推进。已通过审批会议的,不需要提交审批会议审查。已获得批准且预计在原批准有效期内无法完成发行的,可向证监会申请换发批准文号。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证监会:取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连续2年盈利的条件
地址:http://www.rm19.com/xbzx/60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