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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4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规定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和农村、市场监管和林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并处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该决定内容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一)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二)全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公布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在野生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的人工养殖已经依法批准,已经依法批准消费,并经检验检疫合格。

本决定所称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包括蛋和蛋)、部分和衍生物。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或经营使用禁止生产食品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食用或者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猎捕、销售、收购、运输、携带、邮寄或者运送违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三、网上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馆、农贸市场等交易和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者,不得为违反本决定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行为提供交易和消费条件、场所或服务。

四、餐饮经营者不准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昵称、图案等生产标志、食谱来吸引和引诱顾客。

五、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相关工作。

六、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和农村、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监督管理。

交通、公安、互联网邮件、城市管理、卫生、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相关工作。

七、本市实行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名录管理制度,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和农村、市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八、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开展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提高全体公民的生命、健康和安全意识以及野生动物保护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舆论宣传和监督。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志愿者开展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宣传活动。

九、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违反本决定的行为,经核实属实的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违反本决定第一条规定,食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和农村、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并处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反本决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和农村、市场监管和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生产经营禁止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食品的单位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用于非法生产经营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食品、工具、设备和违法所得,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或者食品价值低于一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货物价值超过一万元的,并处以货物价值十五至三十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天津已决定对野生动物实施禁食,并对食客处以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反本决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或者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狩猎、销售、收购、运输、携带、邮寄、运送违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和农村、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违法所得,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不满一万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十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天津已决定对野生动物实施禁食,并对食客处以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反本决定第三条规定,明知行为人从事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交易和消费提供条件、场所或者服务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十四、违反本决定第四条规定,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昵称、图案等生产标志、食谱吸引和引诱顾客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至10000元罚款。

十五、违反本决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查处进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主要市场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违法信息,依法实施联合处罚。

十六、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和农村、市场监管、林业等负责野生动物管理的部门在有关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依法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十七、违反本决定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决定实施前本市颁布的其他法律法规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决定执行。

(编辑:崔)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天津已决定对野生动物实施禁食,并对食客处以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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