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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多轮行业征求意见,《商业银行网上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最终征求了公众意见。

为规范商业银行网上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网上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银监会于5月9日发布了《商业银行网上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社会公众咨询时间为1个月至6月9日。

事实上,这份文件之前在业内已经被小范围查阅过。与业内流传的上一版相比,《办法》略有修改,主要变化体现在个人消费信贷额度上限的调整和网上贷款采用委托支付方式,没有设定具体的情景要求。

与此同时,与以往一样,《办法》没有为本地法人银行开展跨区域网上贷款业务设定统一的量化指标,明确了私人银行和其他没有实体营业网点、业务主要在网上开展的银行不受跨区域经营的限制。

在过渡安排方面,过渡期按照“以旧换新”的原则确定,过渡期为《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过渡期内,商业银行根据《办法》制定整改计划并有序实施,股票业务到期自动结算。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或存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网上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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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商业银行网上贷款业务发展迅速,各类商业银行开展网上贷款业务的方式和程度各不相同。目前的相关管理措施并没有完全覆盖上述问题,商业银行网上客户贷款的在线认证实际上突破了面对面和实地调查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尽快弥补系统的不足,促进网上贷款业务的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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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网上贷款的范围

网络贷款,如贷款援助和联合贷款,是近年来银行业出现的新的贷款方式。银行通常与互联网平台、小额贷款公司等外部机构合作,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手段实现贷款的纯在线审核和贷款。

然而,作为一种新型贷款,网络贷款发展迅速,但也存在一些隐患。上述中国保监会负责人表示,与传统的线下贷款模式相比,网上贷款具有依靠大数据和模型进行风险评估、全过程在线自动操作、无人工干预或人工干预少、贷款审批快速等特点,对提高贷款效率、创新风险评估方法、扩大金融客户覆盖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网上贷款业务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潜在风险,如风险管理不审慎、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到位、资金使用监管不到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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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办法的制定旨在填补空网络贷款监管的空白,明确网络贷款的内涵和范围,明确网络贷款应遵循小额、短期、高效、风险可控的原则,明确风险管理要求,规范合作机构管理。

《办法》将网上贷款定义为“商业银行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并进行网上风险评估,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操作。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借款人的消费、日常生产和经营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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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定义,以下贷款不属于本办法的范围,现有的授信、贷款等相关监管规定仍然适用:

首先,线上线下的结合,贷款信用的核心判断仍然来自线下贷款。例如,目前大部分所谓的网上企业流动性贷款、供应链融资、商业银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贷前评估等实质性风险评估环节都是离线完成的,贷款申请和后续操作环节都是在线完成的,以方便借款人和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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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抵押贷款。例如,以房屋等资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抵押物的评估和登记等程序需要离线完成。

第三,固定资产贷款。由于固定资产贷款涉及的线下审查内容较多,不属于《办法》中互联网贷款的定义范围。

这些规定经过了调整

网上贷款业务具有高度依赖大数据风险建模、全过程自动化在线操作、贷款审批快捷等特点。从近年来银行的实践来看,很容易出现诸如过度授信、长期共同负债、资金使用不规范等问题。因此,《办法》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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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小额短期互联网贷款原则,设定个人消费信贷额度,防范居民个人杠杆率快速上升风险。

根据《办法》,单户消费个人信用贷款的授信额度不得超过20万元,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这与行业内流通的前一版《征求意见稿》略有不同,个人信用贷款的信用额度上限已从30万降至20万。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消费类个人信用贷款的限额比较严格,但与以前相比,《生产经营类单户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办法》的要求有了适当的放宽,信贷期限和信贷额度的上限要求也不再设定,这也是业内强烈要求修改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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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办法》,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互联网贷款的地区、行业和品种,确定个人贷款和生产经营周转金贷款的授信额度上限。对于上述期限超过一年的贷款,应至少每年对该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一次重新评估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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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普惠金融研究所所长贝多光曾表示,对于小微企业来说,他们的生产活动通常是定期安排的,也需要稳定的资金。虽然银行推出的“现收现付”贷款可以降低企业的利息支出,但有些贷款的期限只有三个月。如果这种贷款的期限能够延长,小微企业经营贷款的负担将大大减轻。鉴于弱势经济体更倾向于通过互联网申请贷款,24%的微型企业资金缺口为1100-100万元,超过100万元的比例为7%。建议监管部门区分网上业务贷款和网上消费贷款的额度要求,根据小微企业的业务需求,适当放宽网上业务贷款的上限和授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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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还表示,个人贷款和生产经营周转金贷款的授信额度和条件得到灵活处理,这将有助于确保小微企业通过互联网渠道融资的连续性,提高小微企业及其所有者信贷的比重,在疫情防控和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关键时期有效支撑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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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统一授信管理,防止过度授信。商业银行应充分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并通过风险监控和预警模型对其进行持续监控和评估。如果发现预警触发条件,应及时给予预警。

3.加强贷款支付和资金使用管理。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贷款应采用委托支付方式,并完善委托支付限额管理。贷款资金的使用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购买房屋或偿还抵押贷款、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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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与此前业内传阅的草案相比,还放宽了对委托付款使用的要求。《办法》规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网上贷款规模和结构、应用场景和信用增级手段,确定差异化的委托支付限额。相比之下,此前业内征求意见时,监管机构认为消费情景清晰、支付目标明确、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0万元的个人贷款和超过30万元的流动性贷款必须委托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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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管理合作机构,建立“负面清单”

与传统贷款相比,网上贷款的最大特点是银行将与外部机构合作,实现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因此,为引导商业银行审慎开展与合作机构的合作,防止合作机构的风险向银行蔓延,《办法》还对合作机构的管理提出了严格要求,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合作机构从进入到退出的全过程、系统化的管理机制,以提高其精细化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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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政策对开展网上贷款的合作机构给出了明确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与商业银行在客户营销、合作融资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分担、信息技术、催收等方面进行合作的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小额信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信息技术公司等非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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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要求商业银行为各类合作机构建立统一的全行准入机制。根据合作内容、对客户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对银行金融稳定的影响程度等。合作机构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并根据其级别和类别确定相应的审批权限。

具体而言,在对合作机构准入前的评估中,《办法》明确指出,在选择共同出资的合作机构时,还应关注合作伙伴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水平、不良贷款率、贷款集中度及其变化,并认真确定合作机构名单。

同时,《办法》还为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的合作设定了“负面清单”。例如,商业银行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合作机构本身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除合作机构共同出资贷款外,商业银行不得将贷款发放、本息回收、暂停支付等关键环节的操作完全委托给合作机构。商业银行应在书面合作协议中明确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利息和费用,但保险公司和具有担保资格的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向借款人收取合理费用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商业银行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记录的第三方机构催收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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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与合作机构共同融资贷款的模式,为防止银行成为纯粹的资金提供者,《办法》还附加了贷款集中管理等特殊要求。

一方面,商业银行应对其提供的贷款独立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并承担贷后管理的主要责任。商业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贷款业务资格的合作机构发放贷款提供资金,也不得与无贷款业务资格的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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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商业银行根据零售贷款总额或贷款总额的相应比例,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的贷款总额纳入限额管理,加强对合作机构共同出资贷款的集中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对单笔贷款的投资比例实行区间管理,并与合作伙伴合理分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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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针对网上贷款存在的数据保护不充分、捆绑销售、不规范收款管理等问题,损害了金融消费者权益,《办法》分几章全面提出了消费者保护要求。如要求商业银行履行对借款人的全面信息披露义务,应全面披露贷款主体、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本成本、还本付息、逾期收款、咨询投诉等信息。,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而不应以违约支票或强制捆绑的方式剥夺消费者表达意愿的权利。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不得用于购房炒股 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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