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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8月7日报告称,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金融风险的相关决策部署,增强支付机构监管主动性,提高支付机构风险排查、预警和处置能力,促进支付服务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件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表示,制定措施是规范管理的必然要求;这是实现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的重要措施。随着支付市场的快速发展,支付机构的业务覆盖范围不断扩大,涉及的客户数量不断增加。支付机构上市、支付业务基础设施重大调整等业务运营重大变化,以及各种突发事件引发的支付风险事件,可能对支付机构、支付行业和金融消费者产生较大影响。
该方法要求支付机构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增发股票的,支付机构的主要投资者或实际控制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提供创新支付产品或服务,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展跨境支付业务,与其他机构开展重大业务合作;支付机构拟投资境外分支机构或控股子公司开展支付业务的,应提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就事前报告要求而言,支付机构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实施计划、对公司经营的潜在影响、消费者权益、支付市场等。,并可能造成支付业务中断、功能故障或其他负面影响,还应包括应急响应、舆情监控和其他工作计划。
对于事后报告,本办法要求支付机构发生风险事件或突发情况时,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及时报告。事后报告的事件分为一级事件和二级事件。事后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和处置。
《办法》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应将支付机构重大事件报告执行情况纳入支付机构年度分类评级评估。支付机构未按照《办法》规定建立重大事件报告、风险事件防控或重大事件报告工作机制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采取约谈、通报等监管措施。支付机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人民银行:支付机构上市或增发股票需进行事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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