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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结算,便利个人海上搜寻,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
为方便跨境电子商务结算,促进支付机构外汇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外汇支付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解释如下:
1.本办法实施前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支付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向注册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和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登记。
二是银行可以参照《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和通过电子交易信息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申请提供结汇、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前提是其符合交易信息采集和真实性审查的条件。
三是为确保支付机构跨境付汇试点业务的顺利过渡,各分行要向辖内支付机构准确传达政策要求,科学配置人员,做好《办法》实施中的各项工作。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支付机构跨境付汇业务的通知》(汇发[2015]7号)同时废止。
各分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区内的中心支行、地方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所属分支机构。
我特此通知你。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海淘族福利!外汇局允许银行为个人“海淘”提供电子支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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