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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9日网站介绍,为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等新形式的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3年在北京等五个地区启动了支付机构跨境付汇试点,并于2015年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日前,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汇发〔2019〕13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保持总体政策框架稳定的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积极适应跨境电子商务新业务形式的业务特点,完善支付机构跨境外汇业务相关政策,进一步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结算便利化。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支付机构可以基于交易的电子信息,通过银行为市场主体提供经常项目下的电子支付服务。其次,很明显,支付机构可以为国内个人办理跨境购物、留学和旅游项下的外汇业务。第三,支付机构应建立有效的风控制系统,加强交易真实性和合规性审计;银行应加强对合作支付机构相关外汇业务的审查和监管。四是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和真实性验证要求的条件下,银行还可以参照申请,基于交易电子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外汇结算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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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外汇局:便利跨境电子商务结算 完善支付机构外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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