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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深圳证券交易所4月30日消息,为进一步改善经营环境,夯实制度基础,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交所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具体如下:

1.《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上市规则》增加一条,分别为第3.1.13条和第3.1.18条:上市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届满前可由股东大会罢免。董事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二.《上市规则》第8.2.1条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第8.2.1条修改为: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或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通知应当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以及召集人和记录日期,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本公司还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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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应选择现场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地点。如有变更,召集人应在现场会议召开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发出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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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应当通过网上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以上述方式出席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3.增加《上市规则》第11.8.4条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1.8.5条作为第二款: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消除。消灭前,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来源:人民视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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