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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2日——据中国证监会网站2日报道,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证券)被中国证监会命名为“恒泰证券”,为客户之间以及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包括协助资金划拨和转移,协助“存资金开户”。
据中国证监会调查,2018年上半年,恒泰证券在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存在几大问题,包括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包括协助。资金的分配和转移,有助于“开户”,避免客户适应性管理要求,有助于扩大两家公司的信贷额度;将客户的信用资金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中国证监会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管理办法》第三条。此外,客户规避融资融券标的管理未得到有效监控,融资标的变更审批流程不规范,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根据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恒泰证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恒泰证券应当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内蒙古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同时,恒泰证券应对违规行为负责,如、余安义、陈洁洁、陈等。,根据贵公司的有关规定,并将结果书面报告内蒙古证监局。
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中信经纬应用)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恒泰证券存协助“垫资开户”等问题被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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