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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7月4日电:厘清煽动罪与言论自由的法治边界——以香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热点法》为视角(六)

新华社记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颁布后,别有用心的人以所谓的“自由”和“人权”攻击煽动罪法的内容,企图混淆概念,误导人民。法律专家指出,香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充分考虑了维护国家安全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有必要澄清煽动罪和言论自由之间的法律界限。言论自由和相关权利不是绝对的权利,应当通过不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来加以限制,这是普遍适用的。

厘清煽动罪行与言论自由的法治边界——香港国安法热点透视之六

对言论自由和其他相关权利和自由的保护不是绝对的

煽动完全不同于正常的意见表达。犯罪教唆犯的言论不仅仅是个人意见的表达,而是以危害社会为特定目的,积极鼓励他人实施教唆犯所希望的犯罪活动,这与表达和陈述个人政治观点或意识形态观点的正常言论完全不同,完全超越了言论自由的界限,因此不难区分两者。

厘清煽动罪行与言论自由的法治边界——香港国安法热点透视之六

武汉大学副校长周分析说,对言论自由和其他相关权利和自由的保护不是绝对的。这种狭隘的、绝对的、毫无根据的论点,以所谓“言出必行”为前提,诬蔑和攻击香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侵犯了《宪法》和《基本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是完全站不住脚的。100多年前,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在一项判决中提出,“最严格的言论自由不会保护那些在剧院里错误地大喊大叫并造成恐慌的人。”香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坚持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但要落实这一原则,还必须确立法治的边界。

厘清煽动罪行与言论自由的法治边界——香港国安法热点透视之六

在“修法风波”中,反华的香港乱军和香港一些网络媒体打着“言论自由”的旗号,大肆鼓吹“破法成义”、“以暴制暴”,煽动青年学生参与非法暴力活动。空航空航天大学副教授田龙飞表示,香港回归后,言论自由过于偏向权利保护,允许煽动言论,模糊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导致了当地分裂主义的“黑色风暴漩涡”。《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国家安全法》旨在清理源头,澄清混乱,明确划定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打击煽动破坏行为,巩固香港法治,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厘清煽动罪行与言论自由的法治边界——香港国安法热点透视之六

香港现行法律和其他国家的法律都有煽动叛乱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有三条关于煽动罪的规定,即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和煽动恐怖活动。事实上,香港现行法律和其他国家的法律都有煽动罪。

华东政法大学校长朱丽亚指出,香港现行的《刑事罪行条例》规定了“煽动叛乱”、“煽动叛乱”、“煽动他人使用暴力”等罪行。从世界其他国家的刑法规定来看,法律中也有关于煽动犯罪的规定,如美国法典中的“煽动推翻政府罪”。

厘清煽动罪行与言论自由的法治边界——香港国安法热点透视之六

田表示,《香港人权法案条例》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可以依法限制“意见和言论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公民享有持有意见、表达意见和信息的自由,但他们应受到保护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限制。此外,英美等国家在历史上已就煽动叛乱等罪行形成了丰富而明确的判例和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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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内斯堡原则和锡拉库扎原则不适用于香港

鉴于《香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在世界人权保护方面需要参照《约翰内斯堡原则》和《锡拉库萨原则》,专家认为,这两项原则是一些学者提出的学术观点,不是国际公约,不受国际法约束。它们不能在原则和程序上适用于香港,也不能成为衡量香港特区人权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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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莉娅指出,这些“原则”和标准也超出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要求,联合国没有将这些“原则”作为条约之外的标准。以“约翰内斯堡原则”为例,由于在保障人权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之间没有合理的平衡,至今仍未被接受为国际法的标准,也不符合香港刑法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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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说,香港一些反对派人士提出这些“原则”作为衡量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的标准,却忽视了《宪法》和《基本法》所体现的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基本原则。国家安全是“一国两制”稳定和长远发展的保证,是每一个香港居民安居乐业的前提。维护国家安全为个人行使权利和自由提供了一个更安全、更稳定的环境和秩序。

来源:人民视窗网

标题:厘清煽动罪行与言论自由的法治边界——香港国安法热点透视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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