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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银监会系统法治工作会议的要求,内蒙古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内蒙古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
内蒙古银监局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
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讯(记者朱日林、实习生汪哲)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和银监会系统法治工作会议的要求,内蒙古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7月16日制定了《内蒙古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旨在推动整个制度通过规范有效规范统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体现行政处罚的威慑作用。
从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罚款两个方面,确定较重、较轻、减轻或不处罚的基准和幅度,避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大和自由裁量权范围过宽。罚款行政处罚执行清楚的,从重处罚,可以并处法定处罚幅度三分之二以上的罚款。适用较轻处罚的,可以处以法定处罚幅度三分之一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适用,在法定处罚范围内可处以1/3以上2/3以下的罚款,使宽泛的罚款范围具体化,使处罚标准客观化,使自由裁量范围空最小化。
在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等因素的基础上,明确界定了区分行政处罚的适用标准,有助于实现过度处罚的等价性,有效防止轻责任与重处罚、重责任与轻处罚的问题,使行政处罚的操作更加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定位更加准确,从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同时,为行政处罚的实施提供了规范的依据,统一了内蒙古地区银行业的行政处罚规模,避免了同一案件不同处罚的发生,避免了法律和不合理的问题,有助于维护监管部门在严格、公平、公正执法中的良好形象。
要合理划分监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职责,建立分工明确、权责明确、行为规范、有效监督的自由裁量权运行机制和严格的问责制度,形成有效监督和制约,有效防范和减少权力寻租的控制机制。同时,明确保护当事人依法陈述、申辩和审理案件的权利,不得因其申辩而加重处罚,并给予当事人保护和救济,体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内蒙古银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颁布后,整个制度在监管和行政处罚实践中得到积极应用。违反规定的机构和责任人已被严肃追究责任。行政处罚的威慑作用得到充分体现,有效促进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法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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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视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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